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对房屋征税,我国自古有之。国家征收房产税有自己的计税依据,明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于核算房产税、明确缴税原值有着重要的意义,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那么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具体的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记载房屋原价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的时候,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房产原值。
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照明、煤气、暖气、卫生、各种管线等)的价格。。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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