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再不了解就晚了
一、规定减免抵税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
1.从2019年开始,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二、地方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将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由原来的70%降低到60%。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设立在特定地区内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地区: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三、总部经济招商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税收洼地达到降低税负,吸引企业将总部在该区域集群布局,对于入驻进当地/该园区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奖励机制。例如三大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总部给予高当地留存比例90%税收奖励。后续小编会详细介绍总部招商的优势和方案。一定不要错过哦!
四、产业投资税收优惠: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自项目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技术转让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1.公司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三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可以依次扣减以下五种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政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3.福利企业中雇用"四残"人员达35%以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10%~35%之间减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