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些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在享受其他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以叠加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2.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一优惠政策是根据《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制定的。
3.2027年12月31日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这是根据《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规定的。
4.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这一优惠政策是根据《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实施的。
5.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这是根据《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的。
6.2027年12月31日前,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这一优惠政策是根据《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制定的。
7.2027年12月31日前,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这是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规定的。
8.2027年12月31日前,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这是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保险保障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