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集(2024年11月最新版)

01.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02.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03.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04.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05.向个人出租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06.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07.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08.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09.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1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鼓励高新技术和科研机构

01.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0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03.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促进企业发展

0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半征收,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02.个体工商户房产税减半征收,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03.小型微利企业房产税减半征收,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04.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05.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06.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07.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08.吉林省地方政策

0801新办服务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自有住宅新办服务业企业,原有登记的房屋规划用途不变,2年内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

0802增值税未达20000元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

对未达增值税20000元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2〕33号)

0803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3、吉林省自用地下建筑的原值折算:地下建筑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节能环保

01.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支持三农

01.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01.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02.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03.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04.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01.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0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

03.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04.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0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06.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07.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08.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09.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10.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1.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12.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13.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1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5.金融机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16.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17.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18.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

19.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20241122】

THE END
1.财政部:应眷开展房产税试点?内行:2023年以后,房产税或“这样楼继伟指出:房地产税是最适合作为地方税的税种,在经济转为正常增长后应尽快开展试点。 由此可以看出一点:房产税迟早要来!既然如此,将来会按照一个什么样的方案征收呢? 在此之前,有财税专家给出了一个“免征方案”,即人均40—60方为免征面积,超出面积的税率按照0.2%-1.2%,以阶梯式征收。也就是说,房子越多的人https://xz.wowomaifang.com/guide/detail/9069.html
2.2023上海延长“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有效期!上海房产税什么时候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长《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这意味2023上海延长“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有效期,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上海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的? 一、2023上海延长“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有效期 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长《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https://m.nongjiao.com/news/read-31644.html
3.2023年房产税实务问题汇编,请收藏!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https://www.360doc.cn/article/47871812_1086129599.html
4.最新房地产税收政策(房屋税收新政策2023年)2023年房产税征收标准: 1、在城市、县城、工矿区等地方建造的房屋,但是不包括农村地区建造的房屋; 2、独立设置在房屋以外的建筑物是不需要征收房产税的,如室外游泳池、东北的菜窖等等; 3、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在出售之前是不需要征收房产税的。但是对于房地产开放商在出售前将房屋出租或出借给别人使用的,这种是http://www.cnqbw.cn/article/3774.html
5.新年第一天,这些新规开始施行新年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施行:《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关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等施行……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详见下文↓ https://www.ntv.cn/zxhArticle.shtml?id=1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