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只有将“原有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是从“当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情形都是从“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按季或半年征收。
(三)纳税地点
(1)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2)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于老师
2022-10-0610:49:453923人浏览
所以6月1日出租,那么当月就需要从租计征房产税;6月30日出租,那么就是从7月开始从租计征。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