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为了让孩子上个学,家长们都很拼。孩子还没成年呢,房子就已经给买了。
然而,一对夫妇却因为以女儿名义购买学区房与房屋中介闹上法庭。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4年8月,邓某夫妇通过中介以123万的价格买了一套二手房,中介费7000元。50万元的首付款,剩下73万元等公积金贷款办理下来之后再付。
出于爱女之心,邓某夫妇想把女儿的名字加上房本。在咨询中介,中介回复“无影响”后,两人这才放心的把女儿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份额为40%,夫妻二人各占30%。
然而,在邓某去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却被告知因未成年人是房屋的共有人,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这可真是晴天霹雳,夫妻俩赶忙找到中介机构,中介一看不对连忙甩锅,把邓某预先交的4000元中介费也给退了,说自己没有办法。
正当夫妇两人想着好歹孩子读书的事情有着落了,苦日子撑一撑也就过去了,中介却把两人告上了法院,要求邓某支付双倍的中介费共1.4万元。这可把夫妻俩气炸了!二人向法院提出反诉,让中介机构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在从事咨询服务时在合同关键问题上提供了虚假信息,导致邓某夫妻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减少为46万元,中介机构构成违约,无权主张中介费,并应赔偿邓某夫妇由此产生的损失,酌定为2000元。
本案中,邓某夫妇与中介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和委托人。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的报告义务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此项义务。
在本案中,房屋中介机构有义务向购房人提供真实的有关公积金贷款的相应咨询服务,而中介机构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向邓某夫妇提供了虚假的信息,致使二人公积金贷款有了一个大缺口,还给接下来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负担。
因此,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房产中介机构构成违约,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更别说什么双倍报酬了)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我们发现许多家长都喜欢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当然有规避税费、规避家庭破产风险等好处,但也存在确实的风险。
原本孩子成年后购买首套房时,可享受首套房优惠政策,然而如果孩子和父母有“共有房产”,这种优惠就不存在了。
如果买卖合同购买方是未成年人一人,则该房屋买卖不能申请银行贷款,只能一次性付清房款。
如果孩子是房屋的共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即使是监护人也不得随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