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共同拥有一处房产。2024年3月,被告李某某在未与张某某商量的情况下私自与郝某某签订协议,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卖给郝某某。
张某某得知房子被卖后,多次与郝某某联系沟通,告知其不同意出售该房屋,要求解除其妻子与郝某某签订的协议。因郝某某不同意解除购房协议,张某某将李某某、郝某某诉至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耐心和当事人沟通,告知当事人案涉房屋属于共有房产。因该房未交付,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郝某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经过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同意解除购房协议,被告李某某退还郝某某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当庭一次性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如何规避夫妻共有房产交易风险?
什么是善意取得?什么是合理对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受让人须为善意;受让人须已支付合理对价;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客体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如何认定“合理的对价”:法院可以将争议房屋交由房屋估价机构进行估价。考虑到市场交易的个体性差异和交易行情的多变性,只要评估价与合同约定对价不存在明显差异,则应认定对价属于合理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原标题:《【以案普法】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