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钥匙就算交房?法院:未办房产证等于没交房
导读:
开发商称已按时交了房屋钥匙,但法院认定办完过户登记后才算履行了交房义务———
2005年7月25日,徐女士与京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11月30日交房,并于交房后365日之内为徐女士办理产权证。
2005年11月30日,该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徐女士验收房屋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徐女士入住后一直催促开发商尽快办理房产证,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诿,并称只要在365日为徐女士办理下产权证都不算违约,直到2006年12月1日,开发商仍未能办理房产证。徐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立即为其办理房产证,支付自2006年12月1日至产权证实际办理之日止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此案审理中开发商认为,其已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了房屋钥匙,徐女士也办理了入住手续,其不存在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产证没能办理下来并不影响徐女士居住,徐女士不存在损失,开发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延期办理房产证是徐女士没有提供契税等办理产权证所需的手续,责任不在开发商。而被告开发商的辩解没能获得法院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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