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亲属作为拆迁人但未在原房屋居住能否享有安置房利益原告法院房屋产权登记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晓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妹关系,母亲林悦霞承租A号房屋一套。因家庭矛盾原被告双方不往来,原告于今年听邻居所该房屋早已拆迁,且拆迁时按照户口补偿的面积。原告调取拆迁合同后发现原告也是被安置人之一,依据拆迁档案中的房价计算表,原告享有人均15平方米安置购房指标。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令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孙晓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拆迁之际曾向拆迁公司索要补偿,因其不符合拆迁政策,拆迁办没有给其补偿,原告对拆迁事实一直知情,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拆迁时,原告的户口已经迁出多年,也没有在拆迁房屋中居住,依据拆迁政策,原告不具有拆迁安置资格,拆迁安置对象只有孙晓涛一人。

为此被告与拆迁公司签订安置拆迁协议,单独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现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不动产权应当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如原告认为具有拆迁资格,则应向拆迁公司主张权利,如原告认为房屋部门依据购房合同将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行为有异议,则应向房管部门主张权利。

原告提交的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是关于被拆迁房屋按照国家政策优惠购房的计算标准,安置户口一人15平方米不代表这安置人口一人就有15平方米面积,只是在这15平方米范围内,被拆迁人可以使用优惠价格购房,这个购买资格只属于被拆迁人孙晓涛一人。综上,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

法院查明

位于东城区A号房屋原系原被告之母林悦霞所承租,后该房屋被拆迁。拆迁时,被告孙晓涛(乙方,购房人)与北京H公司(甲方)于2004年1月10日签订《安置住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在有正式住房一间,使用面积15.08平方米,建筑面积20.06平方米,现有正式户口一人,安置户口4人,分别是户主孙晓涛、妻王悦丽、子孙杰、妹孙晓文。乙方选择回迁安置方式,放弃其他安置方式,乙方购买的安置住房一号住房(以下简称涉案安置房屋),具体门牌号以公安部门确定为准,用途为普通居住住宅,产权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为57.14平方米。双方同意安置住房房价款合计为80101.35元。

依据危旧房改造回购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上述安置住房房价计算方式为:1、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房改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妻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原住房建筑面积):24939.75元;2、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房改成本价×(15平方米/人×安置人口-原住房面积)):55161.60元。

2006年2月20日,被告孙晓涛(乙方)与北京H公司(甲方)签订《安置住房补充协议书》。2006年6月,上述房屋登记在被告孙晓涛名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晓文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孙晓涛作为被安置人与危改单位签订《安置住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且被告已依据上述协议取得涉案安置房屋产权。现原告孙晓文以其为被安置人之一及享有人均15平方米安置购房指标为由,主张对涉案安置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对于被安置人的启示

1.明确拆迁安置政策和自身权益

在面临拆迁安置时,被安置人应充分了解拆迁安置政策,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本案中,原告孙晓文对拆迁安置政策存在误解,导致其诉讼请求被驳回。被安置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了解拆迁安置政策:

-仔细阅读拆迁安置公告、补偿方案等文件,了解拆迁安置的范围、标准、方式等内容。

-咨询专业律师或拆迁安置部门,了解自己在拆迁安置中的具体权益和可能面临的风险。

2.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

-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如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在法律程序中,要积极配合律师和法院的工作,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

-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明确房屋产权的归属和登记方式。如果有多个被安置人,应明确各自的产权份额和登记方式。

-如果对房屋产权登记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等。在法律程序中,要积极配合律师和法院的工作,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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