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买安置房有什么风险?。
因此可能出现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等到交房的时候可能比原有的价格高出很多,因此拆迁户一般是不能够接受的,就会产生一些矛盾,甚至严重的会直接起诉上法庭。
第2,是房产共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因为拆迁分房而导致家庭矛盾升级的案例,虽然这些都是个例,但是也说明了安置房实际上是会存在这样的问题的。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会在利益冲突下而土崩瓦解,他们为了追求己方利益而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所以当安置房存在共有人时,应当要多加注意。
总之,为了尽可能的减少矛盾减少纠纷,在准备购置拆迁安置房产时一定要首先搞清楚房产的目前是处于什么样的状态,是否拥有产权证,必须要对拟入手的房产的基本信息有一个详细而清楚的认知,以防止因为各种不确定因素而导致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较好是提前能够订立一个协议将一切需要注意的事项事先约定好。
三、商品房、城改房、安置房的区别
1、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商品房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2、城改房与商品房的本质区别在于土地使用权。城中村改造房是用于安置村民(居民)的住宅建设,所用土地一般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楼盘开发成本,销售价格较低。
城中村改造房转商品房是项目正在办理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五证。城中村改造房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同样可以取得预售证,取得五证后,具有合法上市销售的资格。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拆迁安置后的性质和拆迁前的房屋性质是有很大关系的,不能一概而论。
安置房的定义
安置房其实就是指政府由于各项公益性建设项目的进行,需要占用百姓的房屋和土地,从而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不过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一般是划拨,如果过户的话是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其他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细说:商品房和安置房的区别
1、产权的区别
很多安置房是国家无偿给予安置户使用的,所以其土地性质是划拨的,如果说安置房需要再次交易,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具有的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可以正常的上市交易。
2、质量上的区别
安置房由于利润有限。所以说建筑商很有可能会偷工减料从中谋取一定的利润。当然,也有比较负责的或者示范工程之类的,质量相对较好的安置房。但是商品房的建设通常都会保证质量,因为想要销量好的话,房屋质量必须要有保障。
四、拆迁安置房与小产权房有什么不同?
1、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即安置房。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为了实现盈利目的,在安置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往往会超过安置所需房屋数量,并在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将剩余房屋对外出售。则该部分房屋严格来讲,已不再属于拆迁安置房的范畴之内,而是与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直接对外出售,上市进行交易。
2、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全产权房的一种俗称,是指国家不予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并向外出售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开发商若未对土地性质进行转换,则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
因此“乡产权房”(即“小产权房”)非法定意义上的商品房。一旦购买,不但无法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且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
有权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机构应是县级以上房屋土地主管部门,而乡(村)级政府或其他机构无权制作颁发产权证。因此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只能证明买受人对该套房屋享有使用权,而不能产生确认买受人对该套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