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及总结:个人买卖赠与离婚继承房屋涉税会计审计第一门户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二)满5年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三)赠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四)多子女共同继承房屋

多子女共同继承房屋,子女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房屋产权由其中一个子女取得,其他子女应继承房屋的部分产权折价后以现金形式给付,对其他子女取得现金补偿的份额,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房屋产权的子女再次转让房屋时,可以扣除的财产原值按以下公式确定:

本批复第二条所称“向其他子女支付现金形式补偿款”,纳税人应凭司法裁定书(通过司法裁定的)、继承房屋产权的遗嘱、公证书、银行划款手续(通过银行转账的)、收款人签收的收据等有关凭据作为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子女继承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43号))

(五)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六)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七)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

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八)被拆迁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

二、增值税

1、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5、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非住房转让按实征收土地增值税

(1)计算公式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项目

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3、转让收入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4、扣除项目金额的规定

(1)能取得评估价格

(2)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扣除项目金额=发票金额×(1+5%×购买至转让年数)+购房时缴纳的契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5、核定征收

对个人销售非住房类房产而又无法准确结算的,按核定征收。

应缴土地增值税=不含增值税转让收入×核定百分比

6、以下继承及赠与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四、印花税

1个人转让房产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个人销售房产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前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缴纳;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依法贴花。

3、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契税

1、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2、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5、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

7、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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