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亲死亡后母亲还在,那么父亲留下的房产该如何分配遗嘱立遗嘱再婚继承权

一个人去世后留下的遗产该由谁继承呢?如果在没遗嘱的前提下按我们中国人一般的思维习惯当然会认为是由配偶、孩子这样的近亲属继承。问题在于夫妻俩往往不会在同一天去世,那么一个人去世后留下的房产究竟该由配偶还是孩子继承呢?正常情况下父母一方去世而另一方尚在世的情况下子女无论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当擅自处理房产,但也不排除有些家庭可能存在比较特殊的情况。

比如再婚重组家庭的丈夫去世后丈夫和前妻生育的孩子可能就会担心继母在房产继承问题上可能占自己的便宜。再比如有些家庭可能存在比较严重的偏心现象,那么不受宠的孩子就可能担心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有这种担心当然也是正常的,但争取权益不能脱离合法的前提。父亲死亡时母亲还可以设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想要把母亲扫地出门就说不过去了。

反过来说如果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那么无论写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些人总是习惯性说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妻子应当怎样继承,为什么就没人问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丈夫该怎么继承呢?这其实还是老思维在作怪:过去女性其实是没个人财产一说的,所以只能是继承原属于丈夫的财产。然而今时今日的社会现状与过去已并不完全一样了。

在当今社会的现实中女方同样可能有自己的婚前房产。尽管这种现象可能并不见得普遍,但的的确确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无论是男性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还是女性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都属于他们的婚前财产。个人婚前财产的支配权当然属于财产所有人的个人自由:所有人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在自己死后把房产留给谁。可以留给父母,可以留给配偶,可以留给孩子,甚至可以赠送他人。

如果房产所有人在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呢?那么这处房产会像存款、汽车等其他财产一样按法定顺序继承。在被继承人没立遗嘱的前提下法律默认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规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没立遗嘱,那么他的财产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资格继承遗产。

房产所有人死后留下的房产在原则上应当由所有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分。如果这些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不在了或全都放弃继承,那么所有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资格继承房产。当然这里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这处房产是完完全全属于所有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姻关系中的男方去世后他所留下的婚前房产就是由他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分。

如果在男方父母先于男方本人去世的前提下男方和妻子只生育有一个孩子,那么这时男方的婚前财产就由妻子和孩子各占有一半的份额。如果男方和妻子生育有多个子女,那么就由所有子女和母亲一同平分房产。这里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就是上文提到的再婚重组家庭的继子女继承权问题。《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与继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在父亲去世而母亲尚在的这个案例中假设母亲当年在嫁给父亲时是带着和前夫生育的孩子改嫁过来的,那么这个带过来的孩子由于与继父之间构成了实际上的抚养关系就享有对房产的继承权。如果当年母亲改嫁过来时和前夫所生育的孩子早已自己在外生活,那么这个与母亲后来新组建家庭无抚养关系的孩子就不具备继承权。当然母亲在继承自己的份额是否给原来这个孩子分一部分是母亲的自由。

这里的基本前提是房产是男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那么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又该如何处理呢?既然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丈夫和妻子就各自享有50%的权益。如果丈夫先于妻子去世意味着妻子直接享有自己50%的份额,至于丈夫那50%的份额则需要由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那么都有谁有权继承丈夫那50%的份额呢?

目前我国继承法主要规定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模式。在这两种继承模式中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在上文的案例中丈夫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处置自己50%的份额,但丈夫无权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整套房产进行处置。如果丈夫在婚前没留下遗嘱,那么就按法定顺序进行继承。丈夫去世后他的父母、子女、妻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都有资格继承丈夫那50%的份额。

在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前提下夫妻俩各自都拥有一半的产权。如果丈夫在去世之前没留下遗嘱,那么妻子在享有自己50%份额的基础上还可以参与对丈夫那50%份额的分配。如果丈夫过世时父母都还健在、夫妻俩生育有一个子女,那么丈夫的50%份额就需要这四个人共同继承。如果丈夫的父母已去世、夫妻俩生育有多个子女,那么丈夫的50%份额就需要由妻子和几个孩子共同继承。

在丈夫的父母已去世且夫妻俩只生育有一个子女的前提下妻子首先享有自己50%的份额,至于丈夫那50%的份额则由妻子和孩子平分。这时妻子就享有整套房产四分之三的归属权,而孩子只享有四分之一的归属权。除非妻子主动将自己对房产四分之三的拥有权赠送给孩子,否则孩子是不能随意擅自处理这套房产的。反过来说妻子如果在丈夫去世后改嫁也无权擅自对这套房产进行处置,因为这套房产不是她一人独有的。

如果夫妻俩生育有多个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妻子在享有自己50%份额的基础上还要与所有子女平分丈夫留下的50%份额。这样的分配在原则上一般都是平分,不过如果大家能达成协议也可以“有人多分,有人少分”。当然如果丈夫去世前立有遗嘱就需要优先遵照遗嘱办理。丈夫可以把自己名下50%的份额全部指定由妻子继承,也可以全部指定由子女或父母继承,还可以指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极端的甚至可以指定由毫不相干的外人继承或直接用于公益捐赠。不过丈夫所有权处置的也只有自己名下那50%的份额,如果丈夫在遗嘱中对包括妻子那50%份额在内的整套房产予以处置是无效的。当然我们现在说的是丈夫先于妻子过世,事实上反过来妻子先于丈夫过世也是一样:如果有遗嘱就遵照遗嘱办理,在没遗嘱的前提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夫妻双方在世时都是各占一半,无所谓谁依附于谁的概念,所以无论是丈夫先于妻子过世或是妻子先于丈夫过世都是一样的处理模式:如果有遗嘱就遵照遗嘱办理,在没遗嘱的前提下由活着一方拿走一半后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为什么法律会规定父母、子女、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呢?这主要是需要考虑到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这种现象。

如果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就自动继承所有财产,那么也就意味着一旦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后过世一方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如果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后因为偏袒新家庭而不愿给前夫或前妻的孩子留遗产怎么办?所以有必要把孩子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夫妻俩没孩子又怎么办?难道一方再婚就可以把夫妻共同财产全带走吗?所以有必要把父母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然而这样又带来了一个新问题:如果夫妻中过世一方的父母继承了遗产,那么当父母过世时父母的其他子女就享有了继承权。这样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本来是夫妻俩共同拥有的房产却需要和兄弟姐妹以及可能都不认识的七大姑八大姨争产权。可如果不这么规定又可能会导致一方再婚之后损害过世一方权益的现象。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只能从社会宏观层面上进行规定。

然而法律不可能把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都考虑完全。如果有兄弟姐妹的家庭可能就不愿把父母列为继承人,因为这可能导致夫妻俩的财产被旁系的兄弟姐妹继承;如果是没孩子的家庭可能就希望把父母列为继承人,因为担心配偶再婚导致自己的原生家庭利益受损;如果本身就是再婚家庭,那么估计巴不得所有财产都留给自己的亲生孩子......很显然作为社会宏观层面的法律不可能把每种诉求都照顾到。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通过把父母、配偶、子女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而得以确保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时死者的亲生孩子和原生家庭的权益能得到最起码的保护,然而客观上这也造成了财产可能被旁系的兄弟姐妹继承这样一种问题。所以在具体的财产继承问题上最好还是根据自家的实际情况订立遗嘱,从而确保当意外发生时能尽可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把夫妻共同财产转为某一方独有的财产,那么反过来说夫妻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也可以经约定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具体怎么操作需要结合具体家庭的实际情况而言了。

在我们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提前立遗嘱是一件不大吉利的事。可事实上我们现在可能需要改一改老观念了,因为我们任何人都不确定明天和意外究竟谁会先到来。提前立遗嘱只是为了避免家人为了遗产起纠纷从而好让自己走得安详一些。当然提前立遗嘱是作为老人为了避免自己身后出现家庭纠纷的一种手段。作为子女在父母一方去世而另一方尚在世该怎么办呢?

首先要确定房产究竟是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房产是在父亲和母亲婚后购买的,那么即使登记在父亲名下也是父亲与母亲的共同财产。再婚重组家庭的情况可能会更复杂:如果该房产是男方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那么这套房产就属于男方和前妻的共同财产。如果该房产是男方与后来的妻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就是他们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事实上我爸的几个堂兄弟就碰到了这种事:他们的父亲是我爷爷这一辈年纪最大的,所以我就姑且管他叫大爷了。我这几位堂叔是大爷和前妻生的。当初大爷和前妻离婚时法院判决大爷可以继续在夫妻俩共有的房产居住生活,但他并不享有整套房子的产权。后来大爷和他的前妻各自再婚组建家庭。大爷去世的时候就想把房产留给后来的妻子和孩子,但他所立的这份遗嘱其实是无效的。

因为当初大爷和前妻离婚时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大爷对这套房产有居住使用权,但房屋的产权是他和前妻各占一半。因此大爷去世的时候是无权对前妻那50%产权进行处置的,所以我这几位堂叔就对他们母亲那50%的产权享有继承权。只是当年他们母亲去世时鉴于大爷还在世就没主张这个权利,但这并不代表大爷有权任意处置自己和前妻的共同财产。

当然这里也不能说大爷所立的这份遗嘱就完全无效,因为至少他对自己50%的产权处置是合法有效的。我这几位堂叔和大爷后来那边的子女有争议的也就是他们母亲那50%的产权,至于大爷名下50%的产权在有遗嘱的前提下和他们已没关系了。由此可见在这种房产纠纷案件中弄清房屋的产权归属是最重要的。弄清产权归属之后需要弄清除了自己还有哪些人有继承权。

我们在上文提到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父亲去世后母亲和爷爷奶奶都还在世,那么父亲留下的房产就得由自己平辈的兄弟姐妹和母亲、爷爷、奶奶分摊。这时最先要做的是通过和爷爷奶奶协商:由你们提供经济补偿或负责爷爷奶奶的养老问题换取他们放弃继承权。为什么要让爷爷奶奶放弃继承权呢?因为一旦爷爷奶奶继承了房产意味着将来叔叔伯伯就有权继承他们的份额。

本来是自己父母这个小家庭的房产继承问题就可能因此扩散成为七大姑八大姨都来争。爷爷奶奶的工作做通以后接着就该做母亲的工作了。母亲在世时不要去动她那部分产权,更不要想着把母亲扫地出门。这样做无论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正确的。应当耐心说服母亲尽可能在生前立下遗嘱对房产的分配给出明确的说法,从而避免母亲去世后继承关系变得更复杂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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