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2日电(李榕张卓怡)老人以子女赡养自己为条件,将房产赠与子女,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父母能否收回赠与房产?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房产赠与合同纠纷。
陈老先生夫妇育有多个孩子,基于对儿子小陈履行养老送终基本赡养义务的信任,2013年7月,陈老先生夫妇将福州市鼓楼区某房产赠送其名下。2021年1月,陈老先生因肾衰竭入院治疗,需进行长期血液透析。2021年6月,小陈向父母转账一笔款项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2022年6月,陈老先生确诊为末期肾衰竭,每周需接受多次血液透析。现陈老先生夫妇因高龄和疾病导致经济存在困难,而小陈转账的钱早已全部用于医疗费开销,故陈老先生夫妇认为小陈未履行扶养义务,诉至鼓楼法院,要求撤销福州市鼓楼区某房产的赠与。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陈是否对陈老先生夫妇尽到了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并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已是耄耋之年的陈老先生夫妇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持续、大额的开支,而小陈自2021年向陈老先生夫妇转账一笔款项后,截至开庭前未再向陈老先生夫妇转账。小陈转账的钱已全部用于医疗费及生活开销,故目前陈老先生夫妇看病治疗吃药所需的医疗费及各项生活费,小陈客观上未能支付。本案中陈老先生夫妇因治疗需要花费大量钱财,而小陈已无偿接受陈老先生夫妇赠与的案涉房产却无法足额支付陈老先生夫妇的医疗费,且陈老先生夫妇居住在国内,而小陈现常住国外,在开庭前多年未回国探望照顾两位老人,亦无法尽到生活上照料。综合考量本案诸多因素,鼓楼法院认为小陈未履行对赠与人陈老先生夫妇的赡养义务,故判决撤销福州市鼓楼区某房产的赠与行为。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百善孝为先”“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希望广大子女要懂得感恩和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践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共同营造尊老爱幼的良好社会氛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