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子升值,人们对房屋的重视程度也在逐年提高。不少男女为表诚意,婚后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了对方的名字,还有直接将房产过户至对方名下。而当感情破裂,双方离婚时,面临的现实问题就是房产该如何处理芜湖经开区法院民庭法官孙文霞介绍了一起真实案例。
2018年1月,周某与王某相识,同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要求周某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周某同意在其房产证加上王某的名字,2018年4月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周某因身体残疾,行动不便,便按照王某的指引在《房屋权利归属的约定》上签名,其中双方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中的申请登记事由中表明为“变更登记”,而王某在登记原因栏中自行加写“夫妻转移”字样。2018年11月,周某与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分开居住。2019年1月王某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后周某前往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才得知王某已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其一人名下,于是向法院提起撤销《房屋权利归属的约定》之诉讼。
但是,在房产已经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能否再行使撤销权孙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以下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王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周某的利益,使周某晚年居住及生活保障等受到很大影响,故法院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了周某与王某的约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