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丈夫拿44万元给情人买房妻子起诉要回房子

丈夫刘大宝回来跟马娇坦诚,他在东方做生意时与“小三”同居,并花44.3万元给“小三”买了一套房子,马娇听后决定怎么也不能便宜了“小三”吴丽丽,她与刘大宝“一致对外”向吴丽丽讨房产。

妻子将丈夫和“小三”起诉到法院

马娇比刘大宝大2岁,两人是20多年的夫妻了,儿女也已经长大成人,并各自成家立业。刘大宝是做生意的,这么多年的打拼,家里也积累了不少财富。面对比自己大2岁,年老色衰、身材走样的“糟糠妻”,刘大宝渐渐不满足起来。2014年9月,趁着独自到东方做生意的时候,经人介绍,刘大宝找了个“小三”。

这个“小三”就是吴丽丽,吴丽丽当时只有23岁,刘大宝比她大了13岁。但是,刘大宝有钱,还答应给她在东方买一套房子,这对于吴丽丽来说是个很大的诱惑,她答应给刘大宝做情人。之后,刘大宝和吴丽丽在东方市买了一套现房,花了44.3万元。房子是以吴丽丽的名义买的,但钱是由刘大宝用信用卡转账的。2014年国庆节后,刘大宝与小情人入住该房。可是没多久,吴丽丽就闹着要分手。

与吴丽丽分手后,刘大宝把给情人买房的事告诉妻子马娇,并称吴丽丽拿到房后,不仅以各种理由提出分手,还找人恐吓他。“他不只给吴丽丽买房,吴丽丽还让他买了摩托车、金项链等,花了7万块钱”,虽然对刘大宝找情人的事很愤怒,但孩子都成家立业了,马娇也没想要离婚,她想着的是怎样才能把吴丽丽从刘大宝处“骗”走的房子拿回来。在最初的确权官司输了之后,马娇在今年以刘大宝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用于购买房产赠给吴丽丽,其赠与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

未经妻子同意处分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马娇是原告,刘大宝、吴丽丽是被告,涉案房产开发商被列为第三人。诉讼时,该房已做备案登记,尚未办理房产证。“吴丽丽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情人的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且刘大宝未经原告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买房赠给被告吴丽丽,其赠与行为无效”。马娇请求法院确认刘大宝以夫妻共有财产44.3万元赠与吴丽丽买房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人(房产开发商)将房屋过户到她与刘大宝的名下。

吴丽丽辩称,刘大宝购买房屋的钱属于刘大宝的个人财产,并非刘大宝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大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正常的状态下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没有违法。吴丽丽表示,即使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刘大宝也应占50%的份额。刘大宝将属于个人的财产即涉案房屋赠与她的行为合法有效,或部分无效。

东方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本案中,刘大宝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有财产44.3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无偿赠与被告吴丽丽,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平原则,故这一赠与行为无效。吴丽丽一方认为赠与行为有效或部分无效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东方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刘大宝以夫妻共有财产44.3万元赠与吴丽丽购房的行为无效,驳回马娇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房尚不具备过户条件)。

律师说法

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损害对方共有权和平等处分权

吴丽丽以为用自己名字购买的房子就是自己的了,结果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刘大宝将44.3万元用于给吴丽丽购买房产的行为,并非日常所需,未经马娇的同意,侵犯了马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因此,人民法院认定刘大宝的这一处分无效,其将夫妻共有的44.3万元赠与情人吴丽丽买房的行为也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为何马娇要求将房产过户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呢?罗荣律师解释道,该房屋的产权至今尚未登记确认,未取得物权,过户条件尚未成就,因此法院没有支持马娇的这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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