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债务,说好给孩子的房产被查封
赵先生与前妻在2019年办理离婚,当时因为生意失败,家里除了一套房子和一辆八成新的轿车外,已经没什么可分割的财产了。女方提出要车,赵先生同意,但要求分割房子来补偿。房子是女方的名,还有未还完的贷款,算来算去也分不明白。最终,两人决定房子不分了,直接留给4岁的儿子。剩余的贷款由女方继续还清。赵先生说,虽然这样的安排自己相当于在离婚后没有分到任何财产,但毕竟是给了孩子,孩子由自己抚养,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就这样约定后办理了离婚手续。
近日,赵先生却发现留给孩子的房子被贴上了封条。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他,因为他的前妻对外借款后无力偿还,被债主起诉,将房产申请了财产保全。如果赵先生的前妻无法偿还,房子未来将面临被拍卖执行的风险。
律师解读
“这起案件比较棘手。”刘律师表示,如果赵先生的妻子不能通过偿还借款来解除查封,那么孩子恐怕很难得到该房产。刘律师表示,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被查封的房产赠予子女,但在房屋产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还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赵先生可以考虑通过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来行使权利,但也仅能主张在执行时保留自己的一半份额,很难阻止房产最终被执行。
离婚后反悔,单方撤销赠予
刘女士与王先生2014年登记结婚。为了迎接新生命,他们在2016年末首付29万购买了一处房产,首付款中的大部分是王先生的父母出资。随后,王先生作为借款人从银行贷款50万元结清了房款。孩子出生了,新房也住上了,却没能阻止两人感情的破裂。
2018年,刘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新房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后所有权归他们的儿子所有,在孩子成年之前由刘女士代为管理,房贷由男方偿还。房屋过户必须在孩子18岁前办理完毕。
法庭上,王先生辩称,房屋的赠予并未实际履行,且该房产权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故其有权依法撤销赠与并进行买卖。刘女士辩称,两人离婚时已约定将共有房产留给儿子,并提供了离婚协议。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争议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已说明),两人在离婚时约定将该房给儿子,这种约定并非简单的赠予合同,而是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形式,属于财产分割条款,不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任意撤销。并且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子女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等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将房屋赠予给子女属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只要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在夫妻双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一方请求撤销赠与合同,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经过法院多番调解,王先生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
孩子不知情,监护人卖房子
钱先生与高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一套动迁房,当时房子产权登记在钱先生的名下。后来夫妻因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他们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钱先生,动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愿放弃各自所有的权利,将产权变更至儿子小磊一人名下。
离婚后,高女士搬出了动迁房,但钱先生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一年后,高女士得知钱先生准备再婚,并且已将本来留给小磊的房产变卖,于是找到住在奶奶家的儿子询问。9岁的小磊说,他只知道爸爸要再结婚,准备换房子,其他的事不清楚。
高女士对前夫的做法非常气愤,咨询律师后带着儿子走进了法院。此后,小磊将钱先生和高女士一同起诉,要求法院确认钱先生与第三人的买卖协议无效,并将该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
受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房产赠予孩子是钱先生和高女士离婚的附加条件之一,即便房子没有过户到孩子名下,孩子还不是产权人,但仍享有要求父母按合同约定履行将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的债权。如今房产已经转卖,购买人是善意购买人,并已取得所有权,房子本身没办法追回,那么作为债权人,小磊有权收回这笔卖房款。
法院最终判决钱先生赔偿房屋出售款627000元,这笔款项在小磊成年之前由钱先生和高女士两人共同保管。具体方法可由第三方比如公证机构来做提存监督,小孩需要用钱的时候进行支配,也可以由钱先生和高女士以小磊的名义共同开立银行账户,用银行密码或转款凭证等方法进行监管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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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即过户是首选但也有风险
不过房产更名至未成年子女名下也有需要注意的问题。律师提醒,因孩子尚未成年,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房产更至孩子名下容易,再想更名回来或更名至他人名下就没有那么容易了。而且有关房产要支付的费用,子女未成年前谁来承担也要予以考虑。再如孩子成年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父母将面临无法收回房产的窘境。所以想将房产更名至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父母真的要慎思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