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该县国土资源局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证明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二)编号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号:A(B)C不动产证明第D号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A”处填写“国”。“B”处填写登记年度。“C”处填写“林”或者“海”。“D”处是年度发证的顺序号,一般为7位,码值为0000001~9999999。
(四)二维码
登记机构可以在证明上生成二维码,储存不动产登记信息。二维码由登记机构按照规定自行打印。
(五)证明权利或事项
填写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
(六)权利人(申请人)
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填写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异议登记,填写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七)义务人
填写抵押人、供役地权利人或者预告登记的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异议登记的,可以不填写。
(八)坐落
填写不动产单元所在宗地、宗海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九)不动产单元号
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十)其他
根据不同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分别填写以下内容:
1、抵押权
(1)不动产权证书号;
(2)抵押的方式;
(3)担保债权的数额。
2、地役权
(1)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号;
(2)需役地的坐落;
(3)地役权的内容。
3、预告登记
(1)已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
(2)预告登记的种类。
4、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的内容。
(十一)附记
记载其他需要填写的事项。
“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2条,物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入其中,如国家所有权人、集体所有权人、私人所有权人。二是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有体物,与知识产权等财产法律不同,物权主要不是以无形财产、智力成果为客体的,而主要是以有体物作为其客体的。三是物权本质上为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这就决定了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性、追及性等特点。四是物权是排他的权利,即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以及物权人行使权力,有权排斥他人的侵害和妨害。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物权法》第9条)。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除了要依据法律规定之外,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私法自治,且必须要采取一定的公示方法。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公示。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态,属于物权法规范的物权变动常态。当事人基于合意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并在完成过一定的公示方法之后,完成一定的物权变动,称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过程包括合意、公示两个阶段。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所以就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而言由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登记对抗,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