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坐落于石家庄市内四区(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
三、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五、承诺时限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证。
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87号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D区;85517933。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9:00—12:00,14:00—18:00(6月—8月)。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9:00—12:00,14:00—18:00(6月—8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或者测绘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7、依法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8、标准地名证书或门牌号码使用证。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550元。
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
(一窗受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交易双方及配偶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存量房买卖合同;
5、交易双方户口本;
7、交易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能证明家庭婚姻状况的材料);
8、不同情形提交材料:
(1)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3)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
(4)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处分房产时,监护人为多个的,需要所有监护人共同申请,并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书。
1、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2、EMS流程(最多跑一次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87号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D区;89631921。
新华大厅:中华北大街19号石房大厦;87010330。
裕华大厅:裕华东路150号国际丽都;83078721。
长安大厅:北二环东路78号天洲国际;89292730。
?9:00—12:00,14:00—18:00(6月—8月)。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自然人购买)
(一窗受理)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4、买方户口簿;
6、买方结婚证或离婚证(能证明家庭婚姻状况的材料);
7、购房发票;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2)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
(3)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1、一般流程
2、EMS流程(最多跑一次流程)
已购公有住房转移登记
4、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出售公有住房评估作价凭证;
5、售房许可证、售房明细表。
房产交易不收费;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55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城中村改造住房转移登记
4、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具的认定公函和回迁安置明细表;
5、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
7、买方结婚证或离婚证(能证明家庭婚姻状况的材料);
8、买方户口簿;
9、购房发票。
经济适用住房转移登记
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汇总表及价格凭证;
5、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申请→受理→缴税→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受理→缴税→审核→登簿→发证。
继承转移登记
●继承+买卖
4、可以提交继承材料(详见《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或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及存量房买卖合同;
6、交易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能证明家庭婚姻状况的材料)。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继承+赠与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
4、可以提交继承材料(详见《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赠与材料或继承公证书、赠与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
●继承(受遗赠)
2、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
4、可以提交继承(受遗赠)材料(详见《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或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
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87号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D区
9:00—12:00,14:00—18:00。(6月—8月)。
赠与转移登记
2、赠与双方身份证明;
4、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
依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转移登记
●依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转移登记
4、生效的法律文书;
6、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能证明家庭婚姻状况的材料);
7、申请人户口簿。
●依嘱托办理转移登记
4、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析产
●婚内析产
4、结婚证;
5、析产协议;
●离婚析产
4、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拆迁安置住房转移登记
4、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和补充协议;
8、买方户口簿。
互换住房转移登记
4、互换协议;
6、交易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能证明家庭婚姻状况的材料);
7、交易双方户口簿;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3)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4)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如处分房产时,监护人为多个的,需要所有监护人共同申请,并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书。
城镇住宅用地上单位产转移登记
4、证明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按照不同情形提交材料:
(1)买卖不动产的,提交买卖协议;
(2)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因单位改制、兼并、合并、分立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商品房买卖转移+抵押登记
2、卖方、抵押权人、购房人及配偶身份证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5、主债权合同;
6、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
7、买方户口本;
8、买方结婚证或离婚证(能证明家庭婚姻状况的材料);
9、不同情形提交材料:
???????????9:00—12:00,14:00—18:00(6月—8月)。
存量房买卖转移+抵押登记
2、交易双方及配偶身份证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7、交易双方户口本;
8、交易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能证明家庭婚姻状况的材料);
变更登记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按照不同情形提交:
(1)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2)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3)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4)境内自然人身份信息变更应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
(5)不动产坐落发生变更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6)改建、扩建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及竣工验收证明;房屋规划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用途变更批准材料;
(8)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依据财税〔2019〕45号,不收费。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证。
更正登记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补证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9:00—12:00,14:00—18:00(6月—8月)。
注销登记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登记完成后在网站上予以公告作废);
4、不动产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按照不同情形提交:
(1)因拆迁灭失的,提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协议;
(2)因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书;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收取登记费。
申请→受理(需要现场勘查的,应实地查看)→审核→登簿。
预告登记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产买卖合同。
1个小时。
1、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仅查验不留存);
3、不动产权属证书(仅查验不留存);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申请人提交《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等双方确认的体现出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抵押条款的材料,可不再提交《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7、同意将最高额抵押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经存在的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1个小时,大宗件3个工作日。
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87号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D区;85517981。
裕华大厅:裕华东路150号国际丽都;85243050。
9:00—12:00,13:00—17:00;
9:00—12:00,14:00—18:00(6月—8月);
周六、周日市政务服务中心正常办公(法定节假日除外)。
温馨提示
2、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对原件(含电子证照);其他材料均应提交原件。
3、自然人作为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登记机构见证的委托书。
4、抵押单位产房屋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6、原郊区、栾城县、正定县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市区1998年7月1日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小棕本),办理抵押前先到转移登记科进行换证。
抵押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坐落于石家庄市内四区(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范围内。
3、不动产权属证书(仅查验不留存)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原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3、自然人作为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登记机构见证的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证书(仅查验不留存)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最高额抵押权变为一般抵押权的,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资料;
(4)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提交变化的材料。
5、因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财税〔2019〕45号,不收费。
3、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登记机构见证的委托书。
抵押权预告登记
不动产坐落于石家庄市内四区(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仅查验不留存);
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6、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收费。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证;
9:00—12:00,14:00—18:00(6月—8月);
3、自然人作为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登记机构见证的委托书。
6、原郊区、栾城县、正定县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市区1998年7月1日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小棕本),办理前先到转移登记科进行换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仅查验不留存);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7、在建建筑物已完工部分的测绘成果报告;
8、规划总平面图;
9、标准地名证书或门牌号码使用证;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石国土资规〔2018〕1号第34条);
11、上述材料中坐落不一致的提交房屋坐落说明;
12、申请人提交《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等双方确认的体现出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抵押条款的材料,可不再提交《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13、同意将最高额抵押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经存在的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缴费)发证。
9:00—12:00,14:00—18:00(6月—8月)。
3、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对原件(含电子证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地名证书或门牌号码使用证均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其他材料均应提交原件。
4、尚未办理标准地名证书或门牌号码使用证的可不提供。
抵押权注销登记
3、不动产登记证明(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登记完成后在网站上予以公告作废);
4、抵押权消灭或者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材料。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2、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含电子证照);其他材料均应提交原件。
3、自然人作为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经公证或登记机构见证的委托书;自然人作为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委托双方的身份证明。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可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
5、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可由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申请。
查封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提交查封函;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即时办结。
嘱托→受理→审核→登簿。
七、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87号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D24-26窗口;85518124。
1、嘱托文件应当齐全、规范。
2、嘱托文件所述查封事项应当清晰,注明被查封的不动产的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号、权利人及查封起止日期。被查封不动产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一致。
3、委托送达的,委托函应加盖委托机关公章,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等。
异议登记
3、证实与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类每件40元,非住宅类每件275元。
2、一窗受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审核→登簿→发证。
1、利害关系材料应能够证实申请人与被异议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
2、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不能就同一异议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
????4、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权利人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在知悉该不动产存在异议登记后申请继续办理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异议登记的注销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或者异议事项不被支持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承诺时限
五、办理流程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核原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分类面积调查表以及不动产测量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5、村(居)民代表大会记录及会议决议。
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87号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D区不动产综合服务区D04号窗口;0311-85518053。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名称或者土地坐落变更的,提交证实名称或者坐落发生变更的材料;
5、土地面积、界址范围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土地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分类面积调查表以及不动产测量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依据发改价格【2016】2559号,不收费。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5、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
四、收费依据
五、承诺期限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设立依据
《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核原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以及不动产测量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以及不动产测量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依法应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9:00—12:00,14:00—18:00(6月—8月)。
所有权转移登记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出资的,提交出资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5、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材料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材料,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8、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9、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10、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提交材料。
???9:00—12:00,14:00—18:00(6月—8月)
所有权变更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核原件);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集体建设用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以及不动产测量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6、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或者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协议;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以及不动产测量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8、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9、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房屋性质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文件;
10、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出让、出租合同。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11、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所有权注销登记
4、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不动产灭失的材料;
5、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6、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首次登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核对原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以及不动产测量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
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只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核对原件);
4、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7、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8、依法继承的,按照继承的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提交材料。
4、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宅基地及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宅基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以及不动产测量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4、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5、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6、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权利人查询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收取费用。
五、法定时限
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
申请→受理→出具(告知)查询结果。
●利害关系人查询
2、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检法查询
1、所在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
2、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一)适用区域和范围
位于石家庄市内四区(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和公司股权转让,不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范围。不包括包括住宅类土地上建筑物的分套交易情况。
(二)交易条件
1、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书或证明;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利用现状的,可以按证载用途转让;
改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利用现状,对地上建筑物改、扩建或者重新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改变后的土地用途限定为非住宅用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涉及产业园区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窗口领取);
2、不动产权证书或产权证明;
3、《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4、交易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7、产业园区内的土地转让,应提供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
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87号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D区;0311-85518134。
9:00—12:00,14:00—16:00(6月-8月)。
????改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利用现状,对地上建筑物改、扩建或者重新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改变后的土地用途限定为非住宅用地;
3、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完成投资额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4、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5、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涉及产业园区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
3、交易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5、属于在建建筑物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在建建筑物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应提供工程咨询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
7、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8、产业园区内的土地转让,应提供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自行交易
申请→审查→签订转让合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委托交易
申请→审查→组织公开交易→签订转让合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六、法定时限
1、不动产坐落于石家庄市内四区(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
2、企业全款购买新建非住宅的。
三、办理条件
1、涉企不动产登记的登记原因文件需齐全、有效;
2、申请转移的新建非住宅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一致;
3、新建非住宅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需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4、申请新建非住宅转移的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需一致。
四、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
2、交易双方营业执照;
4、买卖合同;
5、购房全额发票。
六、承诺时限
七、办理流程
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87号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D区;85518049。
2、个人全款买卖二手房(不含抵押)及水电气联动过户的办理情形
1、二手房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需齐全、有效;
2、申请转移的二手房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一致;
3、二手房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二手房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需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5、二手房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的,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6、申请二手房转移的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需一致;
7、申请转移的二手房涉及的水、电、气需无欠费、无争议;
8、设有抵押权、处于出租状态的二手房,暂不列入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一次办”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位于石家庄市内四区(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包括包括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和公司股权转让,不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范围。不包括住宅类土地上建筑物的分套交易情况。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书或证明;
3、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未约定限制转让的条款,或符合约定的转让条件;
4、分割后的地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6、不存在权属争议;
7、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8、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9、未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闲置土地;
10、地方规定的其他条件。
1、分割转让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出让合同;
4、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5、不动产权证(属于在建建筑物的,应提供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
6、投资监管协议(如无可不提供);
7、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承诺书;
8、分割转让方案(包含转让合同草稿、分割界限、转让后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等内容);
居住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因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等材料;
3.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下列材料:
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4.生效法律文书设定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不收取登记费
符合条件的居住权首次登记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居住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
2.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居住权的住宅范围、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明变化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居住权变更登记即时办结
居住权注销登记
2.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4.不动产灭失,提交不动产灭失有关凭证材料;
5.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符合条件的居住权注销登记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房产实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市内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的建设项目需要审核不动产的实测绘成果是否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是否符合入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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