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不动产权证书》是我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得到法律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指出,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证书上设置“使用期限”,便于保障转让、抵押等交易安全
此前,我国各方面的产权登记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分散登记时期,土地登记也有期限,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产权证书上也记载了土地使用权期限。
土地上有房屋、构筑物的,只填写土地使用权起止日期
3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下发了不动产权证书填写说明,对不动产权证书的填写方式予以了明确。为便于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正确填写证书,现根据填写说明,对证书内页填写的几个重点内容予以释义,并就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我国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滩涂等。分散登记时期,基本上每一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样式,造成证书种类繁多,既不经济,也不方便。统一登记后,需要将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考虑到证书的统一适用性,证书在内容设置上规避了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名称,提炼出了原来各类证书上的一些共同性内容,比如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用途、面积等。
《不动产权证书》设置了“权利类型”栏,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在颁发证书时,可以通过“权利类型”的填写体现出来。权利人通过“权利类型”,能够清楚地看到权利人拥有的不动产及其权利种类。比如,权利人拥有一套商品房,则在“权利类型”中可以看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土地权利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以及土地权利使用期限等,在“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中可以看到对应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