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金山区的王某和妻子李某,原本有着令人羡慕的生活。然而,王某在2019年沉迷赌博,不仅把家中积蓄挥霍一空,还在银行、小贷公司、网贷公司借钱用于归还赌债。2021年,讨债人员不时上门催债,李某不胜其扰,于2022年4月和王某在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对于婚内财产进行了分割,协议约定,婚姻期间的“赌债”都由自己偿还,与妻子李某无关。
李某本以为离婚后就清静了,但在2022年8月收到法院传票,某小贷公司向金山法院同时起诉王某和自己,要求二人共同归还债务15万元及相应利息。
小贷公司称
15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在于王某借款时提供了户口本、结婚证,并写下了书面申明,申明王某所借款项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借款性质处也载明为生活开支。
王某称
借款金额及利息均无异议,对于借款性质由法院依法审查判定,其个人也愿意独自承担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李某则称
该款为王某的个人债务。其一,自己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没有表明其为共同借款人。其二,户口本、结婚证放在家里的抽屉,被王某所持有符合生活常理。其三,如果原告认为系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四,二人已经在今年年初协议离婚,离婚调解笔录明确记载了王某对外所借债务均由王某自行承担。
本案中,小贷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并未有李某作为借款人的签名,而小贷公司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以及王某的单方申明既不能证明李某对借款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李某对该笔债务进行追认。小贷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时
有的小伙伴可能会有疑问
如果借款时夫妻二人共同签字,
但后续协商离婚时,
一方表示借款由自己承担,债务又该如何认定呢?
此种情况下,该意思表示实质是夫妻二人作为债务人对于债务承担进行的内部约定,该约定能否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还得视债权人是否知情或同意而定。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会知悉二人离婚的具体情况,故该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