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经好友介绍后相恋,2011年,甲、乙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9月生育一女小甲。婚后,甲、乙双方购置房产一处。2016年至2018年,甲先后写下《陈述书》《承诺书》《保证书》,其中《承诺书》中写明:“……若甲与他人发生身体(性)关系,甲同意与乙离婚并净身出户。……”2021年9月,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
甲委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并指派陈兴良、陈忱律师担任其与乙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原告起诉
2021年9月,乙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女小甲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甲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三、判令甲、乙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四、乙向甲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甲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内写下《陈述书》《承诺书》《保证书》,承诺:“如被告再与他人发生身体(性关系),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并净身出户”,并以《陈述书》《承诺书》《保证书》中的内容为依据,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答辩
一、原告与被告婚姻感情基础好,相互了解,婚后建立了稳定的家庭,生育了女儿小甲,夫妻之间偶有争吵,实属正常。
由于原告对被告无端猜疑,造成夫妻之间出现不睦。原告称双方于2018年分居至今已逾三年,与事实不符,实际双方分居期间不足一年。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共同照料可爱的女儿,夫妻感情是完全有可能和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人民法院依法不准原、被告离婚。
二、《陈述书》《承诺书》《保证书》系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基础好,婚后感情比较牢固,生育一女,家庭和睦,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
争议焦点
夫妻离婚前签订的《陈述书》《承诺书》《保证书》等忠诚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经审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在夫妻关系中,为了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一方常会签下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精神损害赔偿或净身出户等等。但根据司法实践,忠诚协议并非婚姻的铠甲。
代理律师
陈兴良律师
陈兴良,系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国家一级律师、温州市人大代表、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温州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鹿城区总工会第七届委员会副主席、温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温州市统战智库专家、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荣获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先进个人、浙江民盟榜样人物提名奖,浙江省优秀律师,温州市人大履职优秀代表、温州市十佳律师、温州市E类人才,鹿城区拔尖人才等荣誉。
陈忱律师
陈忱,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鹿城区政协委员、温州市鹿城区政协提案委委员、温州市鹿城区政协特邀信息员、浙江省律协抗疫先进个人、温州市律协立法库成员、鹿城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研究室成员、鹿城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员、温州市鹿城区政协法律服务团成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的建议》获得司法部、全国律协二等奖;《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的建议》《关于给予抗疫医务工作者购买机票、火车票及动车票等享受半价优惠的建议》荣获“全省律师为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优秀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