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婚姻签订的协议,我们一般听到最多的是离婚协议,基本上不会有人去怀疑离婚协议的效力。但对婚内协议,就很多人有不一样的想法了。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实行后婚后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就算签署了协议,也没有什么效力。
针对婚内协议的争议,我们先来看一个司法案例,请诸位看客猜下最终的审判结果。
司法案例
请诸位猜下:唐某丙是否有资格分到房产A的继承份额?
关于该案例的争议点
01
婚内财产协议与夫妻财产法定共有制的效力优先级
02
房产A的物权归属
争议点的辩论
关于争议点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注:《民法典》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法条为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宿、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者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所作约定不明确,或者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即《民法典》1062条、1063条)。
关于争议点2
本案例中,截止唐某甲去世,房产A仍登记在他名下。《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适用该法条,房产A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唐某甲。若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5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须过户登记。
虽然房产A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双方因房屋贷款之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且结合唐某甲与李某某已依据《分居协议书》各自占有、使用、管理、处分相应房产之情形,应当将房产A认定为李某某的个人财产。
结语
唐某丙无法继承房产A的份额。(该案例出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第09467号民事判决书)
房产A遵从唐某甲和李某某婚内《分居协议书》的约定,归李某某独有,为李某某的个人财产,李某某对房产A享有不受干扰的处分权等。该房产不作为唐某甲的遗产予以继承。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婚内协议遵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且该约定的效力优先于夫妻财产法定制,对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大家在婚姻关系里,可以善用该制度,避免争议,让婚姻安全多一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