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而取得不动产时,应当提供死亡证明、遗嘱、遗产分配协议、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不动产的继承权继承是一种法定的制度,它必须在特定的情况下产生。
1、继承必须由被继承人(继承财产时即为遗产的拥有者)去世。这是继承的第一要务。有些地产所有者在生前将财产的所有权交给继承人,比如把财产分给一个或几个孩子,这样做是合法的,但并不是继承,因为继承还没有开始,只是一种临死前的赠与。
2、遗产继承人应是受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即按照法定的法定继承人。这是第二个继承的要求。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将财产交给非合法继承人,或者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一种对财产的处置,但这并不是继承,而是一种遗赠。
3、遗产应当是在被继承人的生命中,属于其个人的财产。这是第三项继承。有些财产是共同财产,比如普通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并非全部成为财产。在这个时候,首先要将财产分割成被继承人配偶的那一部分(除了协议之外,通常是一半的财产),然后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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