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下列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什么内容?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三、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一证一码”?
答:不动产登记“一证一码”,是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8年起推出的创新服务举措。“一证”即不动产权证,“一码”即二维码。在不动产权证上设置二维码,用手机扫码,即可随时随地查看该不动产的权属状态、面积、坐落、是否有抵押、查封、异议等信息,并可查看分户图、宗地图等。
四、房产证号怎么看?
答:我们常说的“房产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土地等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因历史变革原因,“房产证”的类型(样式)也经历了几次改变,但只要是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都继续有效。请对照看看您的“房产证”属于以下哪一种类型就可以知道自己的房产证号了:
1.房屋所有权证。如样式为:粤房字第1234567号,则房产证号为“1234567”。
2.房地产权证。
(1)若样式为:粤房地证字第1234567号,则房产证号为“1234567”。
(2)如样式为:粤房地证字第C1234567号,则房产证号为“C1234567”(组成方式为“大写字母+数字”)。
(3)如样式为: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11111号,则房产证号为“0100111111”。
3.不动产权证书。如样式为:粤〔2015〕珠海市不动产权证第1234567号,则房产证号为“20151234567”(组成方式为“年份+数字”)。
五、我的回迁房刚刚办好房产证,可以出售吗?
六、不动产登记类型有哪些?
答: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林权登记、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居住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
七、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机构有哪些?
答:不动产登记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特别情况除外,如铁路等)。珠海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是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包括下设的斗门分中心、金湾分中心、高新分中心、横琴分中心等。
八、适用“全程网办”的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业务有哪些?
答:珠海全市范围内的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都可使用“全程网办”,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合同网签、缴税、过户及领证,但以下情形暂不适用全程网办模式:
1.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二手房转移登记(个人购买的成本价房改房、平价房、廉价房、经济适用房除外)。
2.房屋功能用途不明确的二手房转移登记。
3.买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为非二代身份证等无法通过网上统一身份认证的。
4.买卖房地产上存在查封登记或抵押权登记的。
5.早年“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合一的不动产。
九、不动产登记的意义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不动产登记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主要包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十一、何为不动产权利人?
答:一般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房地产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人、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人、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的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地役权登记的地役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承包方等类型。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也是合法的不动产权利人。
十二、何为不动产首次登记?
十三、早期买的商品房现在想卖掉还需要补交地价吗?
十四、哪些主体可以设立居住权?
答:珠海市已开展办理居住权登记业务,业务试行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可为其近亲属设立居住权。
十五、居住权可以转让、继承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9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十六、可以在商铺、办公等非住宅上设立居住权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的规定,居住权登记的客体应为建筑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业务试行期间,我市范围内已办证的出让取得市场化商品房,可设立居住权。
十七、已抵押的房屋还能设置立居住权吗?
答:可以。在已抵押房屋上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十八、居住权期限如何约定?
答:居住权期限可由双方自行约定。居住权期限约定为终身的,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随之消灭。
十九、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办理范围包含哪些?
答:珠海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无查封、无异议、无其他限制或备案情形的住宅、商铺、办公、厂房等用途房屋,可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哪些办理模式?
二十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费用多少?
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收取手续费。
二十二、如何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十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期限最长为多少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期限最长为二十年。
二十四、老年人年满65周岁且行动不便,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业务,可以安排优先办理吗?
答:可以,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服务大厅特设“绿色通道”窗口,该窗口专门为老弱病残孕等优先提供服务办理业务。
二十五、可以在哪里下载办理业务所需的申请表或其他表格?
二十六、什么是“交房即发证”?
答:为进一步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提升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便利度,珠海市于2020年11月推出“交房即发证”模式。该模式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合力提升商品房交易、税收征缴、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让业主在收楼的同时就能拿到房子的不动产权证,实现交房和发证“零时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