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限,对担保的存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权益”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对抵押的存在不具有法律效力,抵押并不因抵押期限届满而消失。债权银行的主债权到期未清偿的,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限是否届满,债权银行都可以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三是最新情况(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1条
如果第三方提供担保,债权人未经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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