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要旨】本条是关于房屋登记基本单元的规定。
登记机构关心的是,具体到操作环节如何区别房屋基本单元。《办法》对住房和非住房规定了不同的区分方法。住房是指专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成套住房、非成套住房。成套住房通常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及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不同功能的房间组成,这些不同功能的房间聚合一起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饮食起居需要,否则会大大降低各自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显然,成套住房应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销售,也应该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对于集体宿舍等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这种规定不仅符合人们的习俗,也节约了登记成本、提高了登记效率。需要注意的是,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的最小的基本单元不能小于间,最大的基本单元不能大于栋,位置相邻的基本单元可以登记为一个产权人。另外,基本单元是作为房屋分割合并的单位。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建房,如条件允许,能利用自有宅基地建房的,通常都会建造独门独院的房屋;也有条件不允许,几户人利用共有宅基地共同建造房屋的,只能共同分割所建房屋,每人分得所建房屋的数套或数间,这些房屋进行登记时,登记机构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对以宅基地上建造的独门独院的房屋以独立建筑(一般为幢)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指居住用房外,用于工厂仓库、邮电交通、商业营业、服务业、文化娱乐、教育、医疗、科研、体育、办公等用途的房屋。每种非住房功能都比较单一,无需配备其他功能的房间就可以发挥其价值和使用价值。故非住宅一般不成套,销售主要是以有固定界限(包括幢、层、套、间)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这就决定了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