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温州市区适用本规定。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第四条户口迁入市区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一)《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二)前项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
经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
经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
其他由市级职能部门或者区委(区政府)核准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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