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
继承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中心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有关单位:
一、申请主体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二、申请材料
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持以下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一)《重庆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四)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模版见附件2);
(七)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包括:
3.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4.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理流程
(一)材料核验
受理登记前,由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核验。其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
(二)申请受理
经材料核验后,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到场的其他同顺序继承人应一并在申请书上对申请事项进行签字确认。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三)公告登簿
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附件:1.《重庆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模版)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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