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3日市税务局上线实录

一、听说现在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办理退税了,是真的吗?

答: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84号),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登记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以上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二、现在加计抵减政策更加优惠了,请问是怎样规定的?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87号),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以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五、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七、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八、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所得税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中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最新的小微企业标准?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如何确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能够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核定征收企业能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吗?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按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了,如何处理?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六、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都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七、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采集渠道有哪些?

纳税人可选择通过填制纸质表单、下载统一模版、使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网页版等多种方式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八、符合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的纳税人,如何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符合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税务机关报送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

九、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十、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三)在哪里办汇算清缴?

1.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可以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如果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如果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五)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汇算清缴?

纳税人可以自行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向税务机关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在纳税人自愿的基础上,也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涉税专业机构或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六)汇算清缴退税如何办理?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财产和行为税

1、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的地方税及附加包括哪些税种及附加?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今年1月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六税两费”。2月初,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明确我省减按50%征收上述六税两费,执行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优惠政策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优惠政策。

3、此次契税适用税率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契税适用税率调整,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降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成本,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具体是:自2019年3月1日起,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此前,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

答: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凡是于2019年3月1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的,均可按照3%的适用税率执行。也就是说,纳税人在3月份之前签订合同(包括一手房网签备案、二手房交易、购买土地、法院判决过户等等),但尚未申报缴税,在3月1日及以后申报缴税的,适用3%税率。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何享受契税适用税率下调政策?

答: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即,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019年3月1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的,均可按照1.5%的适用税率执行。若高于家庭唯一住房适用税率,则按照孰优原则,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6、农村户口的村民在亳州市市购买房屋的契税补贴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进城就业的若干意见(试行)》(亳发〔2016〕12号)第三条:“城市规划区以外进城就业农民工在城区购买首套144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由受益财政按所缴纳的契税予以全额补贴”,自2016年10月27日到2017年10月26日符合条件的购房可以享受。之后又延续一年到2018年10月26购买的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补贴,由安徽政务服务网“农民工进城购房契税补贴”目录模块或到市政务服务中窗口申请办理即可。

8、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于个人购买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90平方米以上按照1.5%征收契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按照2%征收契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按3%征收契税;购买住房为90平方米以下,首套房二套房均按1%征收契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按3%征收契税。

9、今年我省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车辆类型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此次我省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车辆类型为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等,其他车辆类型年税额标准保持不变。

答:此次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纳税人缴纳2019年度至2021年度的车船税适用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但纳税人补缴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车船税仍按原税额标准纳税。

11、今年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是什么?

答:调整后,我省该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如下:

调整标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对比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原税额标准

调整后税额标准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6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商用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80元

1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40元

8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36元

12、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

答: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工业噪声。

13、我省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税率是多少?

答:大气污染物每污染物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14、我省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一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37.5元/平方米;二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26.25元/平方米;三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18.75元/平方米。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对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暂不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降低20%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一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3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21元/平方米;三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

社保非税

目前我市已完成城乡居民个人网上缴费540万人,还有近20万人没有缴费,希望这些还没有缴费的城乡居民,抓紧通过上述途径进行参保缴费,不然会影响你明年的医保待遇享受。

二、问:2019年5月1日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请问,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就我省而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2号)文件精神,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专项方案明确:参保单位已按调整前费率缴纳2019年5月1日后养老保险费的,重新进行结算)。

2、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费率为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3、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将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过度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4、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5、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三、问: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有哪些新变化?对缴费人有什么影响?

答: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称,从2020年1月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15个,并通过缴费补贴激励按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缴费档次调整为15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个月)确定。《意见》称,在个人缴费方面,根据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

从2020年1月起,将全省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15个档次: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

这些人群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

缴费档次越高补贴越多。《意见》称,我省建立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激励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引导激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

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从2020年1月起,将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缴费超过15年,可增发养老金。

《意见》要求,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市、县(市、区)可自行提高增发标准。

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100元最低缴费档次代缴的财政补贴,省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承担。

纳税服务

2019年,全市税务系统将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税降费、个税改革、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划转等重点工作,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质效,提升纳税人满意度,让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

一、请问今年税务部门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面推出哪些具体举措?目前情况如何?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税务部门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市税务局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放管服”改革、“四送一服”等工作,全力优化营商环境。

征管科

问题:去年税务部门在企业办理注销方面推出了很多便民政策和措施,想请问一下今年税务部门针对企业办理注销有什么新的便民办税举措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亳州税务在前期优化注销业务流程基础上,今年采取措施进一步推进税务注销便利化。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以上问题及答复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文件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上线预案要求,第二税务分局结合日常工作职能和纳税人需求,及时召开各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业务通气会,针对当前纳税人对本单位比较关心的涉税问题、本轮听众可能会投诉的问题、如何答复及办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虑和深入分析。现将《政风行风热线》预案内容汇报如下:

二、购买的新建商品房要从网上办理吗?如果是,从哪里办理呢,需要什么资料?什么时候可以交税和拿到房产证呢?

为方便群众办事,保障足不出户就能办成事服务理念,购买的新建商品房缴纳契税,需要从网上办理。首先输入

所需材料包括购房发票、购房合同、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开发公司总证),均需拍照上传对应栏目中。只需上传一次资料,多部门共享办理。上传成功后,等待审批,收到缴税(费)短信提醒后,在用户中心-我的缴费-待缴费业务项进行缴费。从纳税人签字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后可办结“拿证”流程。

三、农民工进城务工购房享受契税补贴政策,需要注意的要点如下。

注:农民工进城首次购房契税补贴办理是从安徽政务服务网上办理。

四、代开个人房屋租赁发票,需要什么资料?在哪里可以开票?

需要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没有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带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办理。目前该项业务实现了同城通办,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就近办税厅办理业务。

五、二手房屋住宅交易如何缴税?

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房产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日期未满二年

二、房产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日期满二年不满五年

卖方:个人所得税1%

三、房产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日期满五年并且该房产是卖方唯一住房的,卖方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行为对于买方来说:个人购买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90平方米以上按照1.5%征收契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按照2%征收契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按3%征收契税;购买住房为90平方米以下,首套房二套房均按1%征收契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按3%征收契税。

六、二手门面房交易如何缴税?

买方:缴纳契税3%;印花税万分之五。

七、外地人在亳州市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以吗?

户口不在亳州市(含三县一区)的车主,需要在亳州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要先在公安局办理好居住证,然后才可以在亳州缴纳车辆购置税。

八、哪些涉税事项可以同城通办、全省通办呢?

就纳税人常常关心的涉税业务在哪个办税厅可以办理,目前除一手房缴纳契税、二手房过户缴税、车辆购置税外需要到专业性办税厅办理,其他涉税业务基本上实现了同城通办、全省通办,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具体业务通办情况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文件。

二手普通住宅过户评估可以即时办结;二手非住宅(商铺、公寓等)和提出申请评估复议的需要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在“安徽省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内显示不出评估价格的普通住宅,需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十一、关于退税流程

目前退税分两种情况:

一是自然人退税,退税从办税厅窗口发起,流程和资料由二分局内部流转,纳税人只需在办税厅提供资料发起退税,待审批完成后即可退税。

二是企业退税,退税从办税厅窗口发起,然后推送管理分局审批,资料窗口受理后传送给管理分局,纳税人只需在办税厅提供资料发起退税,待审批完成后即可退税。

十二、新办企业实现网上联办

减税降费

1.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应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免税标准?

答: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2.我是一户建筑企业,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如何判断我能否享受免税政策?申报表应怎么填写?

3.2019年转登记的纳税人是否包括营改增纳税人?

答:文件明确了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此次转登记的纳税人不仅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也包括营改增纳税人。

4.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当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总局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5.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免税标准调整后,能否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答: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6.问:我在2018年已经转登记为小规模,后又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2019年能否重新转登记为小规模?

答: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7.1月8日我在税务代开了一份普通发票,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但根据4号公告的规定,我的月度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此前代开普通发票的税款能否申请退还?

答: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第1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8.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行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选择后,能否更改?

答: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9.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免征增值税标准是多少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0.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的销售额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

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1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免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举例说明,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当月可享受免税政策。

1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吗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

1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是否需要预缴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6.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结合其销售额、纳税期限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举例:某单位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第一种情况,如果选择按月纳税,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选择按季纳税,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17.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实行按次纳税,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18.适用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1)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有数。

19.2019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2019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2.2019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已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未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20.2019年1月1日后,住宿业、建筑业、鉴证咨询业、工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已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标准有什么变化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自开专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的销售额标准调整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其他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21.2019年,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2019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标准。

22.纳税人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填写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小规模申报表的预缴栏次,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通过纳税评估调整模块缴纳。

23.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

24.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

答: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5.问:按照新政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举例说明

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甲公司从事家政服务,2019年度从业人数为12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当年度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0×25%×20%=4.5万元,享受了18万元的减免税优惠。

例2:乙公司从事软件设计服务,2019年度从业人数为200人,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当年度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80-100)×50%×20%=23万元,享受了47万元的减免税优惠。

26.问:原来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年度中间开始符合条件的,在剩余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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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住房公积金2019年10月23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微信号发布公告,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申请材料,即日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再提交纸质提取申请书。 2022年6月至12月,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商品房和二手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不高于购房总价20%的购房首付款后,在个人账户仍保留6个月缴存余额的前提下,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http://baike.soso.com/v29641.htm?cid=zspd.daywen
18.房屋过户契税征收标准2019过户价×0.002+2750(500万<过户价≤1000万) 15、抵押合同公证费 买方涉外并需要贷款时,由公证处向涉外方收取的服务费。 因为涉及的项目太多,可以使用二手房税费计算器,百度搜索二手房税费计算器即可,可以很清晰的知道具体需要交纳多少金额的税费,可根据上文叙述的分项费用科目,进行核对,以保证税费计算的准确性。 http://www.mfgclaw.com/zmt/292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