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人物关系与背景
王先生与李女士为夫妻,育有王宇刚、王宇杰。李女士于2018年1月14日去世,其父母早于她去世。
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原登记在王先生名下。2018年10月15日王先生出售一号房屋得款600万元,2019年1月7日出售二号房屋得款350万元,各方对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及出售事实、价款无异议。
2.遗嘱争议情况
王宇刚主张法定继承,应继承全部房屋六分之一折价款158万元。王先生和王宇杰则主张遗嘱继承,并出示遗嘱,内容为:“一、我俩百年之后不留骨灰......。二、将一号和二号房屋由王宇杰继承。特此留据。遗嘱人:王先生李女士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遗嘱上有王先生、李女士手写签名及手印。王先生称遗嘱是李女士住院时提出订立,他书写,李女士签字,手印分别为二人所摁,立遗嘱时无其他人在场。
王先生还提交证人齐某视频光盘证明李女士将房屋留给王宇杰。王宇刚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申请对李女士签名鉴定,后因无法找到合适比对样本撤回申请。
二、法院审理及裁判
法院认为:
1.关于李女士遗产继承方式,王宇刚主张法定继承,王先生主张按遗嘱继承。
2.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虽遗嘱为王先生所写,但有李女士签字,且二人系夫妻关系,处分共同财产,可认定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订立遗嘱。
3.依据遗嘱,涉案两套房屋中李女士全部份额应由王宇杰继承。因房屋已出售,王宇杰主张继承李女士份额对应的折价款47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共同遗嘱的认定与效力审查
1.共同遗嘱的司法实践考量
2.基于夫妻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认定
首先,该遗嘱虽由王先生书写,但有李女士的签字和手印,且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这表明双方在处分财产上有共同的意愿。夫妻关系的存在为认定共同意思表示提供了重要背景,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通常对共同财产有一定的共识和共同处置的意愿。
3.遗嘱形式要件与真实意思表示体现
4.律师处理共同遗嘱案件的要点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与反驳
1.举证责任分配在遗嘱纠纷中的重要性
在遗嘱纠纷案件中,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至关重要。王宇刚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但因无法找到合适比对样本撤回申请。这意味着他未能提供有效的相反证据来反驳遗嘱的真实性。
2.双方证据提供与律师的作用
王先生作为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提供了遗嘱本身以及证人齐某的视频光盘等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遗嘱的可信度。对于律师来说,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要指导当事人合理收集和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对方对遗嘱等关键证据提出质疑,要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当事人应对,如积极寻找合适的证据进行反驳或证明己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本案举证责任与证据情况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王宇刚未能成功反驳遗嘱真实性,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依法采信了王先生的陈述,认定遗嘱合法有效。这提醒我们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遵循举证责任的规则,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与实践
1.遗嘱继承优先原则的体现
本案在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遵循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在认定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照遗嘱的内容对李女士的遗产份额进行了分配。这体现了法律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原则,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就应当按照遗嘱来处理遗产。
2.遗产形态变化与继承方案的调整
对于涉案房屋已出售的情况,王宇杰主张继承李女士份额对应的折价款,法院予以支持。这在实践中是合理的处理方式,确保了遗嘱的执行能够适应财产形态的变化。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制定合适的继承方案,对于财产的变化情况要及时进行评估和应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处理方式,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合理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