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二、申请材料
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持以下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一)《海口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四)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模版见附件2);
(七)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包括:
3.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其确认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4.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理流程
(一)材料核验
受理登记前,遗产管理人通过分配遗产明确不动产继承权归属及份额,由遗产管理人、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核验。其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
(二)申请受理
经材料核验后,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继承权的权利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代理申请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修订)1.9款规定执行;登记机构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修订)1.8.6.2规定进行审查。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三)公告登簿
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公证确认的遗产管理人以及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申请继承登记,继承登记审核过程无需公告。其他遗产管理人申请继承登记,审核过程中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征询异议,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四、其他登记事项
遗产管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申请办理下列登记业务:
(一)查询业务
遗产管理人可以持遗产管理人身份确认材料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抵押权注销登记
1、被继承人为抵押人,遗产管理人代为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遗产管理人的身份确认材料;
(3)遗产管理人的身份材料;
(4)抵押权消灭的凭证;
(5)不动产登记证明。
遗产管理人单方申请抵押注销登记的,抵押权消灭的凭证为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遗产管理人无法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抵押注销登簿后公告作废。
2、被继承人为抵押权人,遗产管理人代为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遗产管理人无法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登记机构在抵押注销登簿后公告作废。
五、注意事项
(一)遗产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依法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其他办理要求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1、《海口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申请书》
2、《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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