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男女双方离婚时,子女因为父母离异所受伤害比较大,为确保子女成长有一定物质保障、对子女进行弥补,或为快速解除离婚关系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做出妥协,亦或逃避外部债权人将来的强制执行,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涉及对财产分割时常常将共同所有的房产约定归属于子女,并且认为离婚协议通过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便可以对抗债权人。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是否有效?
有效。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共有财产赠予子女,该赠与条款是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方式,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因此,房产未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子女并未取得该房产所有权。房产虽然依据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赠予的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对房产的约定要产生物权效力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子女并不能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不能任意撤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除非请求撤销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以外,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处理是不得任意撤销的。而且,该房子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双方不能单独享有对房屋处分权,处分房屋或者撤销赠与房屋均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在离婚时通过协议已经对房屋的处分形成了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予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后一方想要单方撤销赠予,也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没有征得作为共同共有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予。
一般不能。一般来说,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子女并未取得该房产所有权,不能对抗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因为父母离婚时将共有房产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归子女所有,但房产未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子女并未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子女主张依据父母的离婚协议书已取得房产所有权,系其仅依据夫妻内部的处分行为排斥对外法定的公示物权效力,并无依据。(参见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终1226号判决书)当然也有例外情形,但是建议及时办理过户以防赠与子女房产的目的落空。
男女在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所有的情况在实务中并不少见。离婚后,产权登记方反悔,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另一方和子女又当如何救济?该以另一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另一方配合过户呢?还是应当以子女名义要求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实际上,两种方式均可行。原告不同只是会导致法律关系与案由不同,但法院审理时的认定原则并无差别。
1、以原配偶为原告,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虽然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非产权方并非获益对象,但是,非产权方作为离婚协议书的主体,享有基于离婚协议书等而产生的请求权。(案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2627号)
2、以子女为原告,提起赠与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离婚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其中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的条款均是为了解除双方的身份关系而设,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其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可认定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夫妻双方登记离婚后,应视为赠与目的已经实现,即使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基于诚信原则,也不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因此,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认定为赠与合同,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张会林不具有随时行使撤销权利并无不当。张某某主张本案应认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并由刘某某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甲作为受赠人,有权提起诉讼。
1、夫妻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建议尽早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因为涉及房产有贷款或者其他情形暂时无法办理过户的,建议另行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了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好过户税费的承担问题,以免后期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4、一旦发生另一方拒绝履行过户或反悔的,建议及时联系律师等专业人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