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税:97年10月1日前购买的房屋按交易金额6%征收;97年10月1日至99年8月1日购买的按交易金额的3%征收;(代征)99年8月1日后购买的按交易金额的1.5%征收。(代征)
2、书证费:10元、证;
3、验证费:10元、100平方米,每增加100平方米增收5元;
4、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0.5。(代征)
(二)卖方交纳
交易服务税:按成交价的0.5%收取。注:如申报成交价低于市场价的,按评估价计价征税费。
房屋所有权赠与登记的:
1、契税:房屋价值的3%(代征)[97年10月1日前赠与的按6%计征;
2、印花税:房屋价值的千分之0.5(代征);
3、交易服务费:房屋价值的1%;
4、验证费:10元、100平方米,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5元;
5、书证费:10元每证。
单位房屋买卖的:
1、交易服务税:按成交金额各收取0.5%;
2、契税:97年10月1日前按成交金额6%计征,97年10月1日后按成交金额3%计征(代收);
3、书证费:10元每证;
4、验证费:10元、100平方米,每增加100平方米增收5元;
5、印花税:按成交金额千分之0.5(代征)。
二、房产过户要注意什么
1、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以《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为例,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
(四)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
上述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A、外国人;B、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C、港澳台地区居民;D、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2、登记的审核时限和权证的领取
应告知当事人:按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领证时权利人(或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收据及受理时的收件收据(原件),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及《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