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2、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群有哪些?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群按准入条件分为3大类,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时按5类人群进行管理,即:低保家庭、其它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市新就业职工(含参照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其中,“低保家庭”和“其它低收入家庭”对应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对应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第一类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含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县城规划区内城镇常住户籍并在县城规划区内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新统计口径)的1.8倍(2口及以下家庭不高于2.7倍);
(三)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m2,并家庭总面积不高于60m2(两代均有配偶和三代及以上同堂的家庭住房总面积可放宽至不高于84m2),且申请人员的直系亲属无多余住房。
第二类城市新就业职工(指18至35周岁的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县城规划区内城镇常住户籍并在县城规划区内实际居住;
(二)申请人未婚或离异(丧偶)且没有子女,已经就业并有比较稳定的收入;
(三)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均无房,或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合计住房不高于84m2且人均不高于28m2。
60周岁以下(仅限申报审批时)的非新就业大龄未婚或离异(丧偶)人员,没有子女或子女已结婚的,按照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报而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条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类外来务工人员(指户籍在县城规划区之外,但在县城规划区之内就业并居住的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员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城镇规划区居住证,或具有我县非城镇规划区户籍,并在城镇规划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人与城镇规划区就业单位签订了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办理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员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m2,并总建筑面积不高于60m2(两代均有配偶和三代及以上同堂的家庭住房总面积可放宽至不高于84m2),且申请人员的直系亲属无多余住房。
与外来务工人员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不管就业与否均可随外来务工人员一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在城镇规划区就业,现无业但长期在城镇规划区居住生活,且有担保人证明的外地户籍人员,可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面积是多少?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基本标准按申请家庭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2人户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3人户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4人户保障为55平方米,5人户及以上家庭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4、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初审→复审→终审→公示→轮候→配租→签约入住。
5、收入和财产如何认定?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不计面积的房产(外地房产或县城危房)、车辆、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含股票、债券等)、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商注册资金等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
6、如何界定无住房?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视为无住房: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县城无自有产权住房(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和移民搬迁住房销号合同后尚未办理产权证的移民搬迁房及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企业职工宿舍);
(2)未承租直管公房或廉租住房;
(3)申请之日前5年未转让自由住房。
7、如何界定住房困难?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家庭(两代均有配偶和三代及以上同堂的家庭住房总面积可放宽至不高于84m2),且申请人员的直系亲属无多余住房。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8、月收入包括哪些项目?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9、哪些家庭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多余住房的;
(2)已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或租住国家直管公房的;
(3)享受移民搬迁安置的或享受征地拆迁安置(含临时过渡期)的;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5)细则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的情况。
10、怎样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的方式,携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婚姻证明等有效证件向宁津县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科咨询申请。
11、怎样进行审核?
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实行三级审核,即基层单位初审、住房保障协查单位联审和住房保障小组终审。审核全部通过后予以公示。
12、怎样进行公示?
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名单在县政府网站、电视台、宁津报及房管局网站、办公地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
13、对公示对象有异议怎么办?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查不成立的,向举报人说明调查结果。
14、怎样进行配租?
城镇低收入和低保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1)打分。实物配租前,按照分配方案的要求,配租家庭根据房产、年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和其他特殊情况,对本家庭进行评分。住房保障办公室组成联合评分小组,对申请家庭的综合打分情况进行最终认定,按照分值高低排序。
(2)公示。对以上评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排名高低即为最终的选房顺序,相同分值的家庭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实物配租现场抓阄,确定选房顺序。
15、配租后需办理什么手续才能入住?
16、公共租赁住房可租多少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期一般为1-3年,也可签订不定期合同,即只要房屋租金等合同约定没有变化,就不再重新签订新合同,原合同始终有效;因保障家庭情况变化造成租金变动或保障待遇取消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或终止合同。
住房保障部门对已纳入保障的家庭,无论是领取租赁补贴还是进行实物配租的,均要进行年度复核。每年年度复核不合格的家庭要退出住房保障体系,因此,公共租赁住房并非入住后就永远不用腾退。
17、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吗?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履约保证金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在入住时一次性缴纳。
18、合同期满承租人能续约吗?
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续租,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续租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9、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怎样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不同收入人群实行差别化租金(阶梯租金)。
(1)低保家庭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免收,实际保障面积外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的70%核定。
(2)其他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的10%核定,实际保障面积外的租金暂按市场租金的70%核定,待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市场租金标准。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的70%核定,实际保障面积外的租金暂按市场租金的70%核定,待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市场租金标准。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暂不实施补贴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储藏室的租金价格原则上按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价格的一半确定。凡是非市场价格出租的房屋及附房,其租金价格均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测算后提出方案,由县物价局核定。
20、租金缴纳有哪些规定?
实物配租家庭应在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缴纳租金日期内将下一年度的房租足额缴纳。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配租家庭须按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欠租违约金=欠租金额×10%×逾期月数。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需腾退住房。
21、承租人应缴纳哪些费用?
22、哪些情况承租人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续租的;
(2)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县城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3)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3、哪些行为将解除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24、对应腾退而拒不腾退房屋的怎么办?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保障性住房诚信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记入宁津县诚信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