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中介说网签合同要写上过户日期,咱们的《房屋买卖合同》里也没写,你说咋办?
老翁
约定7月31日前过户没问题,可若贷款没批下来怎么办?
这......我不清楚,可有一点,若这贷款下不来,我肯定是买不了这个房子的。
中介听完毕某和翁某的对话,明确表示,网签合同版本中,必须标明具体的最终过户日期,不能以文字表述代替。
最终,因翁某不同意约定具体的过户日期,双方未能办理网签,由此,双方产生争议,翁某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合同解除,毕某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
一审:合同漏洞不可归责任何一方
卖方返还定金
一审中,毕某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导致网签失败的违约责任在于翁某,依据定金罚则,购房定金不应再返还。
一审判决后,毕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买方恶意磋商
改判定金不予返还
上海一中院遂改判翁某无权要求返还购房定金。
本案审判长李兴指出,履行期限条款不明确,不影响买卖合同本约的成立与生效,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后续磋商来填补合同漏洞。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补充要约,坚持以明显违反一般交易习惯或合同既定条款的条件作为要约主张,造成补充协议无法达成的,属于恶意磋商行为。恶意磋商方以履行期限不明为由提出解约,系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行为,相对人主张由恶意磋商方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是由合同条款约定不明而引发的解约纠纷。在双方均同意解约的前提下,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违约责任的认定。二审法院认定翁某违反诚信磋商义务,应对补充协议未能达成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其解约行为构成违约,故无权主张返还定金。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