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球提示,小美没有经过小明同意,离婚时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转移到自己儿子名下,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小美因自己的过错行为应当少分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擅自转移财产的危害程度,酌情决定股权的分割比例,在有的司法案例中,法院会将股权全部判给没有过错的一方。在本案例中,法院判决小明分得夫妻共同股权的55%,小美分得45%。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投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处置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共同财产,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对于夫妻一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接纳另一方为新股东,则另一方只能要求折价补偿。在本案例中,由于其他股东都不同意小明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因此,根据离婚判决时公司的净资产1.2亿元,小美需要支付小明双方共同股权55%对应的折价款2640万元。
小仙建议,夫妻双方在选择结束婚姻时,最好能够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常识,从而理性地解决财产纠纷,避免想当然地采用自以很有“智慧”的方式来处理,到头来极有可能是算计半天又重新回到原点,甚至付出更大的代价。
法律小常识
看点
01
如何判断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1)“擅自”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转让行为有效
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东登记为夫妻一方的,如果未经另一方的同意转让股权,即转让一方属于无权处分,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关键在于看取得股权的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如果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取得股权,通常法院会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擅自”以低价、平价、无偿转让给近亲属或朋友,转让行为无效
必须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事情,通常发生在夫妻双方闹离婚的时候,转让股权的一方往往具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冲动。此时,擅自转让一方往往打着这样的如意算盘:先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的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或者朋友,等离婚后再把股权转回来;并且这种转让有一个非常容易识别的关键点,即转让股权一般是采用低价转让或者以出资额转让(以原始投资额平价转让),甚至是无偿转让。因此,从接受股权一方与转让一方存在的这种特殊关系,以及没有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转让这两点来看,取得股权的一方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此时明显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故此,为了保护非股东配偶的合法权益,法院会判决该类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并且按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对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可以判决少分甚至不分。
02
股东已经在工商局完成变更手续,是否还可以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在夫妻关系恶化时,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自己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在工商局变更为自己的近亲属,比如自己的子女、兄弟姐妹等,变更后的股东由于与夫妻双方存在特殊关系,通常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夫妻另一方可以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变更后的股东不得以已经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东为由,来对抗夫妻另一方要求归还股权的请求。
03
夫妻一方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拒绝提供财务报表,不配合股权评估,怎么办?
(1)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司法审计
(2)如果原告请求按照注册资本的金额来计算股权价值,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