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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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
基于对交易安全的考虑,同时也基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制度。该制度赋予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单独主张债权,也可以同时向所有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以就其额外为其他债务人承担的部分债务,向相应的债务人进行追偿。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就清偿顺序而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为补充。在本规则项下,前提条件显然是后者,也由此产生夫妻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是其外部表现,就夫妻内部而言,承担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即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中,夫妻一方因超出责任范围承担的债务而对另一方享有追偿权。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5条的规定基本认同了《民法典》第1089条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并且进一步阐述了夫妻双方关于内部协议中涉及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5条第2款可知,夫妻双方享有追偿权,即一方超额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向另一方追偿。[3]
夫妻一方可以“追偿权纠纷”为由行使追偿权
1.民事案件案由确定的原则
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概括,使其具有一些基本属性,如概括性、直接性和关联性。确定案由的目的是将案件的性质进行提炼、概括,让当事人和法官通过案由就知道该案的基本性质,从而对案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也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方向。如果案由过大就不能突出重点,案由过小则不能反映全貌。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2011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4]规定: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先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追偿权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均为第三级案由。所以从案由级别来讲在适用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那么此时需要考虑的就是究竟哪一个作为案由更能体现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从案情来看,“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即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团体向第三人清偿债务后的内部追偿行为。由此可见,这不仅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范围过于宽泛,不能体现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追偿权纠纷”则与案件的关联性更强,对此类案件能够进行更好地提炼与概括。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案由问题的认识不同。因此,同样的案情,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与以“追偿权纠纷”为案由的案件数量几乎各占一半。如在“尤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9)新0103民初11036号]判决书中写道:“双方离婚时,除需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外,还应当对债务的分担问题进行约定,若未进行约定,双方离婚后夫妻一方因履行债务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关系审理。”该法院认为,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没有对债务分担问题进行约定,则离婚后夫妻一方因履行债务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应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然而在例案一中,同样的案情,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追偿垫付款,立案时案由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妥,应更正为追偿权纠纷”。由此可见,实践中对案由的适用并不完全统一,《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只是列举了迄今为止出现的案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并未说明何种案情适用何种案由。
从笔者搜集研究的案件来看,无论是以“追偿权纠纷”还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对案件的审判并无实质性的影响,但是会对司法研究和学习产生一定的阻碍。
综上所述,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可以追偿权纠纷为案由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但并不是绝对必须以“追偿权纠纷”为案由,其只是行使权利的方式之一。
2.追偿权的适用范围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是夫妻双方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履行关系,而追偿是夫妻间在债务清偿后的内部分担问题。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已经超额履行债务的夫或者妻享有针对另一方配偶的追偿权及追偿权行使。[7]因此,追偿权纠纷可以适用于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