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300万的房子,到过户那天,夫妻俩突然反悔,找各种理由百般阻拦,不肯办理过户手续。丈夫说没办房产证,妻子说自己不知情,甚至对自己亲笔签名都矢口否认。昨天,武汉晚报记者从硚口区人民法院了解该案。目前,双方争诉法庭后,法院一审判决夫妻二人三天内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手续齐了房主不肯过户
徐某和妻子华某在武汉硚口有一处房产。2016年7月,二人在某中介公司的促成下,将该房子以及车位以300万的价格出售给了杜先生。合同签订当日,杜先生向徐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首付款在过户当天支付,尾款通过办理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同时,合同中还约定,若卖房因房屋产权、债权等原因不交付房屋或不过户给买方,买方不解除合同,且卖房每逾期一日,卖方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一个月后,银行通知杜先生的贷款审批通过,中介公司通知杜先生和徐某夫妇,到房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徐某夫妇却没有到场。此后,杜先生和中介公司多次要求徐某夫妇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徐某夫妻二人均置之不理。杜先生无奈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
夫妻俩法庭上撒谎“护房”
法庭上,徐某夫妻二人却找各种理由搪塞辩解。
硚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徐某提到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是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并非效力性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杜先生、徐某以及中介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况且合同签订后,徐某还收取了杜先生支付的用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费用,并领取了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近日,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徐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配合杜先生办理该房屋及车位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自违约之日起到实际过户之日止,每日按照已付房款10万元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最后,法官在此告诫大家,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变动比较大,签订合同之后又毁约的现象屡见不鲜,希望大家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信守并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否则,不仅达不到自己的目的,还要承受违约的赔偿责任。记者杨蔚通讯员东成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