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在房地产权转移至买方名下前,如果发生卖方死亡并就房屋归属已立遗嘱的情况,会影响房屋正常过户吗?买方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本期“小法槌,大能量”为大家带来这样一件案例。
王大叔与李阿姨系夫妻关系。王大叔与其前妻生育有王甲、王乙两个女儿,李阿姨与其前夫生育有葛某一个女儿,其与王大叔于2000年结婚后,王大叔与葛某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2021年5月16日,王大叔与陈先生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王大叔将位于某小区房屋及车库出售给陈先生,总房款为70.6万元。因案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尚未办妥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约定由出卖人及时报送办理房产证资料,并在拿到产权证后,及时通知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已付购房款68.6万元,还有2万元尾款待过户后支付,王大叔将案涉房屋交由陈先生进行装修入住。
2022年9月21日,王大叔去世。9月27日,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至王大叔、李阿姨名下。后因王大叔继承人之间的矛盾以致案涉房屋无法过户,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阿姨、葛某、王甲、王乙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其损失。李阿姨、葛某共同辩称,同意配合过户,但不同意赔偿损失,且王大叔去世前在2022年8月31日订立过遗嘱,两套房子都由李阿姨独自继承。王甲、王乙表示不认可遗嘱中的两套房屋给李阿姨,也不同意配合案涉房屋的过户。
关于陈先生主张的损失。考虑到案涉房屋未能按约过户系因王大叔去世所致,虽然该客观事件并非合同双方所能预见且避免的,然王大叔的家庭矛盾导致案涉房屋迟迟未能过户至陈先生名下,一定程度上给陈先生造成了损失,结合陈先生对实际损失的举证情况,故本院酌定四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陈先生损失10000元。
出卖人生前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出卖人死亡的情形时有发生。实务中,此类情况因出卖人有无继承人而有不同处理方式,如出卖人无继承人的,一般可以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或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殊程序予以解决;如出卖人有继承人但不愿配合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则可诉请法院判令出卖人的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转移登记。
自然人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财产关系的消灭,继承人基于诚信原则,妥善处理遗产所涉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判决四法定继承人协助房屋买受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并赔偿买受人一定的经济损失,传递出保护交易安全、尊重被继承人财产处分行为的价值理念,实现了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观念和实质正义相统一。在遗产继承中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利益,促进财产在不同民事主体间的良性流转。
原标题:《买卖中的房屋又被写入遗嘱继承,这房还能继续过户吗?丨小法槌,大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