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住房可过户给子女吗新规定,农村宅基地住房可以过户给子女,但过户的实质是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而非宅基地本身的过户,因为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宅基地的性质与继承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宅基地住房可以过户给子女,但过户的实质是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而非宅基地本身的过户,因为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宅基地的性质与继承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集体,村民享有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宅基地不是个人私有财产,因此不能以财产的方式继承。但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房屋的继承与宅基地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房屋。
继承房屋后,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房屋所占有的宅基地。但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如果已经拥有其他宅基地,可能需要符合当地“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
过户手续与注意事项:
房屋继承发生后,继承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农村宅基地可以过户。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农村宅基地过户的条件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过户的条件如下: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宅基地要转让给子女,要求子女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户口没有外迁出去,是农村户口而不是居民户口,如果子女户口外迁到城市,属于居民户口,即使存在直系亲属的关系,农村宅基地也是不能转让给其子女的。
一、房屋继承的条件为: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