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财产制6约定共有财产归一方,没有过户也不能反悔。遗嘱原告夫妻财产家庭成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甲男与妻子乙约定,将原本甲单独所有的不动产转归乙单独所有,或转归甲、乙共有。此种给予约定性质为何,是赠与还是夫妻财产制契约,抑或其他?它能否直接引发物权变动效果?给予人在履行完毕前是否享有撤销权,在履行完毕后可否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两人将双方共有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撤销。

案例一

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而另一方事后反悔的,离婚时房产权属如何判断

基本案情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13年5月共同签署购房合同,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北京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2014年12月,双方签订《婚内协议书》,约定北京房产归张女士个人所有,但并未就此变更产权登记。因婚后感情不和,张女士于2015年6月起诉离婚,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北京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张女士依据《婚内协议书》主张北京房产归自己所有,王先生则主张该《婚内协议书》是王先生就北京房产对张女士的赠与,在权属转移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北京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婚内协议书》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而不是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单纯赠与行为,双方签署协议后房产所有权归张女士所有,王先生不享有房产赠与撤销权。据此,法院判决北京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剩余贷款由张女士负责偿还。双方对此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案例二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严倩律师)

01案件情况

后男方去世前又立有遗嘱称,男方年事已高,去世后男方决定将其和老伴共有的房屋,属于男方个人部分赠与给侄女,其他人不得干涉,此前所立遗嘱无效,以本次为准。

男方去世后,男方的侄女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房屋的一半财产份额归其所有,女方并未同意,双方也未达成调解。

02争议焦点

男方书写证明的法律性质系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还是夫妻间的财产约定?

03法律分析

原告方认为,该书面证明系男方先行设立的遗嘱,已经因后续设立的遗嘱而失效。即使不是遗嘱,也是对女方的赠与,依据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男方后续设立遗嘱的行为视为行使了任意撤销权。

笔者代理女方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该证明从形式上看虽只有男方的签字,但实质内容确是对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安排,现女方实际持有该证据并以此主张自己的权利,视为对男方单方做出的意思表示做出追认,从而双方达成了合意,因此属于双方之间的财产协议。

其次,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去世后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该证明中并未体现出此内容。

再者,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赠与人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后才能成立。

女方明确否定赠与,原告也并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达成赠与合意。而且本案诉争的房屋系男方与女方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男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并不能认定为赠与。

04案件裁判

法院判定该协议不是赠与协议,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安排。一审法院驳回原告侄女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再次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05婚内财产约定与赠与区分

依据《民法典》婚姻编的法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就其名下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不享有可以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

然而也有人持不同观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婚前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享有任意撤销的权利”,认为男方享有任意撤销权。

实则不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其中表述的是“一方所有的房产”,我们认为应当严格限制为“仅为一方完全所有的房屋”,并不适用本案中双方共有的情形,因此,并不适用赠与的法律规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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