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对违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对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自取消其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5年内不再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租房的,也是5年内不再具有申请资格。
七项违规行为
●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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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2012年毕业于南京大学。2016年进入律师行业,自进入律师以来,代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数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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