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土地、机械设备,历来是银行重点争取的贷款担保物。在贷款前期调查阶段,部分客户经理仅对房产土地的权证、权属进行一般调查,并未对抵押物的其他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然而,这对于风险防范而言,是远远不够的。
银行设定担保物权,其终极目的不是为了占有,而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即在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时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变现。因此,担保物的可变现性和担保物权的稳定性应当是银行决定是否接受该担保物的一个重要参考条件。
在金融实践中存在一些案例,即银行接受抵押物,并办理了合法合规的抵押登记手续。但由于抵押物存在一些其他风险隐患,导致银行抵押权益、债权受到严重影响。
一般情况下,开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借款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若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该项规定,
在项目实施中,目前普遍存在开发商总包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企业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经认定了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纳税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该规定明确了国家税收具有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质权,属于法定优先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一)很多专业机器设备结构较为复杂,存在主要生产设备(如印刷机、注塑机、各种自动化生产线等)、辅助生产设备(如各种工业泵和风机等)和办公设备(如电脑、分体空调等)之分,还可能存在大设备中有小设备,小设备中还有更小的设备,而且这些设备并不是成套购买的,组装成生产线后不容易清点。若银行工作人员不注意,可能存在
(二)由于机器设备的易变性、易贬值、易转移、易损坏,还存在以下风险,
三、若接受客户机器、设备、存货、生产线等作为抵押物,从授信调查环节、放款环节应对上述资产的权属情况作以下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