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1、甲与乙为邻居,素有矛盾,甲开设一露天排档后,乙遂将房屋租给一小型垃圾处理所。
乙的行为()A、违反公序良俗B、违反自愿原则C、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权利滥用D、并无不当2、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胎儿与死者B、植物人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3、下列属于非法人团体的是()A、集团公司B、企业的分支机构C、公立学校D、外资银行4、甲杀害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其遗产。
狗被打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于路人丁身后,狗咬伤丁。
丁花去医药费500元。
该费用应()A、主要由丙承担,乙的监护人适当承担部分B、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丙适当承担部分C、主要由甲承担,乙的监护人适当承担部分D、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甲适当承担部分10、下列各物属于集合物的有()A、一群羊B、一栋房子C、一套音响组合D、一辆汽车11、下列物中,具有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A、自行车和车锁B、鸡蛋与小鸡C、羊与羊毛D、空调与冷气12、甲与乙订立一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何方应先履行。
甲要求乙交付货款,乙提出甲未交货不能付款,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A、请求权B、形成权C、抗辩权D、支配权13、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行为有()A、租赁B、加工承揽C、私人借贷D、买卖14、小李是甲厂的采购员,他到乙厂购货时,发现乙厂需要一批电脑,正好甲厂有剩余电脑,即以甲厂名义与乙厂签订购销合同。
该合同()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15、甲卖给文物馆一副名画,数月后,文物馆发现此画为赝品,因而要求退还部分价款。
但甲以该名画是拍卖所得为由,拒绝返还部分价款。
文物馆和甲间的买卖属于()A、欺诈B、胁迫C、重大误解D、显失公平16、黄云是革命老干部,退休后在家写回忆录。
他要求单位派他原来的秘书帮他整理材料。
但王明这天因病不能前去,王明的父亲代王明前去报道。
王明父亲的行为是()A、法定代理B、委托代理C、指定代理D、其他行为19、甲欠乙1万元,双方约定于2000年5月20日清偿,到期后甲未归还。
此后,乙去广州工作。
2002年3月15日乙在广州出车祸,昏迷,经多方治疗于2003年4月20日恢复健康。
乙对甲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为()A、2002年5月20日B、2003年3月15日C、2003年5月20日D、2003年6月25日20、诉讼时效制度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我国法律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除规定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事由外,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延长。
通常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事由是()A、由当事人自己事先约定B、由当事人自己事后商定C、由法院依权利人的特殊情况而定D、由民事法律明文规定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有()A、甲与乙约定,甲给乙20万元,乙将女儿嫁给甲B、甲死前立有遗嘱,将全部遗产皆遗赠于其情妇C、甲在买卖房屋时未告知乙,去年甲母病死于该房内。
王某另有次子王乙。
于是牵回家中自养。
半年后,母牛在生产牛犊时死亡,而小牛存活由甲继续喂养。
一日,农民乙来到甲家,证明自己是母牛的主人。
甲以母牛已死为由拒绝返还牛犊。
甲因有事急于返城,征得乙同意委托丙代为购买,丙应允,甲即将1000元交给丙。
甲乙丙之间形成复代理关系。
其中()A、甲丙都是乙的代理人B、丙是乙的代理人C、丙是甲的代理人D、丙是甲乙的代理人20、依据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是()A、因债权人提起诉讼B、因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C、因不可抗力债权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D、因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一、单选答案1、C2、A3、B4、A5、D6、D7、C8、C9、C10、A11、A12、C13、C14、C15、C16、B17、D18、C19、B20、B二、多项选择题答案1、ABD2、AC3、BCD4、BC5、CD6、ABCD7、ABC8、BD9、CD10、BD11、AC12、CD13、ABCD14、BC15、ABC16、ACD17、BCD18、AC19、AB20、BC案例分析一: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
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
”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
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
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
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
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
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
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
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3、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5、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6、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1、成立。
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2、不是。
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
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有效。
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4、有权。
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
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
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
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5、无权。
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
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6、不能。
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分析二: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
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
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
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
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参考答案: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可以。
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