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当借款人对已经抵押的不动产进行买卖转移时,无需提前归还原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向购房人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带押过户”业务适用于房屋出卖方所售房为再交易住房,并存有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所售房屋抵押权人为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且房屋所有权为卖方(即原借款人)的。经中心(抵押权人)同意并与买卖双方签订《再交易住房“带押过户”三方协议》,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同意,买卖双方可在原抵押权不解除的情况下办理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买方可“带押过户”申请获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条件
1、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买方符合塔城地区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卖方在中心存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偿还正常,不存在逾期、诉讼等情况;
3、交易房屋在塔城地区行政区域内,且原抵押权的设立在塔城地区所辖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4、所购房屋为再交易住房且权属明晰,仅为中心设定抵押权登记且未设定其他抵押事项:无被查封,无其他限制转移登记及设立抵押权等情形,未设立居住权,房屋所在城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房产“带押过户”业务;
5、根据业务需要,中心可向房产交易部门出具《关于同意抵押人申请办理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的通知》;
6、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交易合同,且中心(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登记并配合办理“带押过户”手续。
三、贷款额度
四、办理要件及流程
1、有意愿以“带押过户”方式办理房产抵押担保贷款的,由买卖双方向中心提交“带押过户”申请;
2、买方按照《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操作细则》中“第六章贷款申请、受理及要件”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贷款申请的共性资料,如身份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征信报告等资料及房屋买卖合同到县(市)管理部进行贷款资格预审;
3、县(市)管理部对借款人贷款资格预审通过的,买卖双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再交易房过户前的所有手续;
5、买卖双方携带《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再交易住房“带押过户”三方协议》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转移登记及买方新抵押权首次登记手续;
6、完成带押过户后,房屋所有权正式转移给买方,抵押权仍属中心,买方携带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前往申贷管理部柜台办理提取和放贷手续。管理部将买方申请的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中心账户;
7、贷款发放后,县(市)管理部负责做提前部分还款(现金),剩余部分由卖方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部出具结清证明卖方签字确认,同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原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五、注意事项
1、中心已与房屋所在城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签订“带押过户”合作协议后,所在城市的公积金管理部方能办理“带押过户”业务。
3、原则是借款人先申贷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实际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审贷时约定的提取额度,否则需重新核定贷款额度,并重新签署借款合同。
4、公积金贷款金额需打入中心的账户中,用于归还卖方(原借款人)贷款。
5、放贷管理部指派专人负责再交易住房“带押过户”业务的全流程跟踪监管,直至原贷款结清,原房产解押手续完成。包括卖方贷款余额时时变动情况、不动产“带押过户”手续办理情况、待办事项实时处理情况、还款额入账情况、卖方贷款结清情况、原房产解押手续完成情况等事项。
6、原抵押权证解押手续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完成“带押过户”手续后,且卖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由管理部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协助办理。
7、向买方放贷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与中心的收款银行不得为同一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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