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转单过程均由中介公司操作,且认为自己遭遇套路贷,2019年底,余女士向上海浦东警方报案。目前警方已立案调查,因可能涉及刑案,其房屋执行期限被延长。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早在2019年12月,为余女士办理贷款的中介公司——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诺诺镑客)的全资子公司上海麦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警方立案调查,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容在内的1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捕。
帮朋友借款150万,一年后抵押债务变成288万
余女士介绍,因一名多年好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2014年12月27日,她经该朋友介绍,以她自己的名义,向上海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借款150万元,用其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套房产作抵押。双方约定,贷款150万元需支付利息23.4万元和7.1万元手续费;借款期限为一年,以每月支付利息,最后一月一次性支付本金的方式还款。扣除7.1万元手续费后,该公司为余女士办理了抵押和放款手续,余女士收到约143万元贷款后转给朋友。此后,她每月偿还利息近2万元。
2015年11月23日,临近还款日期时,余女士的朋友又找到她,希望她能帮忙继续办理贷款,并给她介绍了专门从事融资服务的诺诺镑客。诺诺镑客指派公司人员林女士,为其办理贷款事项。
次日,余女士向诺诺镑客支付7.2万多元过桥费(短期融资,功能类似于垫资)和11.5万元服务费后,余女士与代表诺诺镑客的林女士签订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借款230多万元,约定借款1年,先息后本,每月偿还利息2.8万多元。2015年12月1日,诺诺镑客向余女士的账户放款230多万元。
“放款后,最主要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没有给我,230万元中的150万元,当即被划转给诺诺镑客指定的过桥公司,用以偿还之前的150万元借款。余下的80万元,35万元当场被用于支付垫资费、服务费、公证费以及借款利息,44万余元被预留用以支付下一次转单平账的各种费用。”余女士说.
面对如此高昂的额外费用,是否提出过异议?余女士说,考虑到这是替朋友借款,所有费用都不由自己承担,也是出于对多年朋友的信任,她对签合同这事没有过多在意。
余女士说,由于《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不在手上,她对合同的很多细节并不太清楚。后来,她调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才注意到,当时的抵押债权额是288万元,与实际贷款额230万元有50多万元的差价,而自己一直偿还的利息,也是按照288万元的基数计算收取的。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余女士手中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显示,这笔288万元抵押债权的抵押权人为林女士,而非诺诺镑客公司。“因为诺诺镑客没有贷款资质。”余女士说,在后期签订的《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均未标注过贷款金额。
“与诺诺镑客签合同后这半年,我实际只收到150万元,虽然还清了首次借的150万贷款,但却欠下了诺诺镑客288万元的债务,并支付高额的利息。”余女士称,从2014年到2018年,经过诺诺镑客一番令人眼花缭乱的债权转让操作,她的借款本金从150万涨到430万,而她实际拿到手的,只有146万元。
眼花缭乱的5次转单,贷款本金由150万猛涨至430万
余女士提供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对账单》等资料显示,诺诺镑客先后为余女士办理了5次转单,每次贷款本金都在不断增加。其中,第三笔借款在第二笔借款到期前一个月,被诺诺镑客延长一年还款,贷款本金从288万元提高到400万元(利息、服务费计入本金)。期间,又要求余女士追加借款。到第四笔借款时,贷款本金已经高到525万。
“2017年5月4日,林女士找到我说,最近国家在整顿金融市场,为避免遭查,要求我配合撤销前期的525万元抵押,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设定抵押,借款与抵押金额为466万元,利息也按照466万收取。”余女士称,当天,诺诺镑客指定林女士与其重新签订了新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她向诺诺镑客抵押借款466万元,期限从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
2017年5月25日,余女士的账户转进466万元“贷款”后,当即又被转回到林女士账户。
到2017年10月,第五笔借款到期前一个月,林女士又找到余女士,告知她的借款债权由上海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手。经核算,下一轮借款金额最终定为430万元。随后,诺诺镑客撤销了466万元的抵押贷款,转单平账到新公司,并做了新的房产抵押。
此后,余女士按照林女士的要求,除每月支付3.9万元利息,还要向一个个人账户转账7023元。事后,余女士得知,支付给个人账户的钱,叫做息差。
“实际上,这时我的贷款债权,又被转到重庆一家小贷公司,我要求小贷公司出具我的房子抵押手续并办理提前还款,仍被拒绝,后来让我继续找诺诺镑客处理。”余女士称,随着一次次转单,林女士终于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套路贷。于是,从2018年7月起,她停止继续支付利息。
据她统计,从2014年至2018年7月,她支付的利息和各类手续费,已经花去了280多万元。
停付利息成被告,两审败诉已申请再审
因未继续支付利息,2019年6月,余女士被江苏扬中市一家贸易公司起诉到法院。最后两次被转单的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和上述小贷公司,也被列为此案的第三人。
据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扬中市某贸易公司称,余女士及其丈夫因购买木材需要资金周转,向第三人重庆某小贷公司借款,双主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430万元,年利率按借款本金的11%计算,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因余女士未按时结清本金和利息,第三人某小贷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为尽快收回资金于2019年3月20日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债权转让款。
庭审中,余女士提出自己遭遇套路贷,且借款到期后余女士找不到小贷公司,因此无法归还本金。余女士还表示,该案件表面上是因债权转让引起的借贷纠纷,实质上是高利放贷,应该移送警方处理。此外,扬中市某贸易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没有权利收取罚金,对于约定的利率标准,也不认可。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不涉及犯罪,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余女士除支付本金430万元外,还需支付利息、原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各类费用。
余女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因认为其借款过程与套路贷极其相似,余女士向上海市高院提出再审审请。目前,上海市高院已受理了余女士的再审申请。
“实际上,我们并不知道她借钱是为还上一笔借款的。目前她已经申请再审,还是以法院判决为主。”该工作人员说。
涉嫌非吸罪,中介公司负责人被批捕
一审期间,余女士还以被诈骗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2020年1月22日,浦东分局立案。
“我认为应该还款的本金是150万元,而不是430万元。”余女士说。现在她每隔几天就会收到债权方发来的催债信息,截止8月30日,本金和利息以及各类费用,还需支付760多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还注意到,由诺诺镑客100%持股的上海麦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麦子资产),与诺诺镑客一样,其法定代表人也为黄某容,麦子资产公司已于2021年6月4日已被吊销。
此外,公安机关已获取麦子资产公司所涉“麦子金服财富“财神爷爷”平台数据,同时聘请司法审计机构对每位投资人出借资金进行确认,并追查资金去向。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属套路贷中“平账”手法,律师称或存三类违法
余女士说,在她整个借款中,其债权频繁转单,均是由诺诺镑客操盘完成的,她也不清楚对方这么做的目的何在。
上海一名从事贷款业务的专业人士向记者介绍,简单地说,余女士遭遇的是套路贷中的“平账”,其实是套路借款者“入局”最简单的手段。“平账”表面上是通过“转单”,由第三方偿还债务,实际上会将名目繁多的手续费一并计算在新借款总额里。被垒高的借款总额,涨幅可达几倍甚至数十倍。而贷款公司一边将增加部分的本金占为己有,一边收取垒高后本金的利息,从而获得高收益。
针对余女士的遭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表示,余女士所说的“转单”,通俗地讲,就是用下一家公司的“新贷”去偿还原先的“旧贷”,会导致“旧贷”的高额利息及各项费用被计入“新贷”本金中,再以增高的本金继续计算高额利息。这就相当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现象,最终导致债台高筑。
王东律师分析称,此事可能涉及3类违法违规情形。
其次,关于过桥费、服务费、手续费的认定。民间借贷中存在各种名目的费用,包括过桥费、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这些费用一般都是与利息分开计算的。但从法律规定角度,这些费用与利息、逾期利率、违约金一样,应当是合并计算到整体利息中。根据总计金额所计算出的利率,不应超过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所保护的贷款利率上限,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涉及“砍头息”的操作。前面所提到的过桥费、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及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往往会通过预扣方式在本金中扣除,再以合同上的名义金额继续计算利息,这种操作就叫“砍头息”,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借款人在有借款需求时,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向具有金融资质的机构进行贷款融资,涉及到合同签署及财产处分等行为,也应当先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