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社会实践中大家都会有类似的疑问,很多被继承人的配偶会问:我丈夫(妻子)过世了,他(她)的财产理所当然就归我了,与其他人有什么关系更让当事人难以理解的是为什么自己的配偶或者父母过世了,死者的兄弟姐妹会有权继承其遗产?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今天笔者就和大家聊聊这些事。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实践中,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或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一方面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法》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另一方面,此规定能够进一步保障遗赠人和扶养人的权益。
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当然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我国《继承法》将这种形式定义为遗赠。遗嘱和遗赠的先后顺序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
如若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对其财产作出安排,那么,在其死亡后其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继承事宜。那么其法定继承人如何确定呢?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除此之外,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还规定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制度(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制度。这里的合法继承人是指《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继承人。
文中小丽奶奶的儿子之所以称自己有继承权,就是因为小丽的奶奶后于小丽的父亲过世,故,小丽奶奶所享有的继承权转给了小丽的叔叔,因此,小丽奶奶的儿子(即小丽的叔叔)作为其合法继承人,享有继承小丽父亲遗产的权利,但是小丽并没有丧失自己的继承权。遇到此种情况可通过如下方案解决,一种是在死者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排除其他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另一种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通过协商,确定继承人。小丽的这种情况,只需其叔叔表示放弃继承,小丽就可以一人继承其父母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