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一定的顺序继承。首先是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才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谓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继承父母房产的具体方法
根据司法部发布的通知,继承房产、分房遗言、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必公证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提交死亡证明资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资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资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具体继承方法包括:
1.遗嘱继承或遗赠: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资料申请房子过户登记。
2.法定继承:分为协商继承、公证继承和诉讼继承三种途径。协商继承需要提交被继承人逝世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请求房子过户登记。公证继承是指被继承人逝世后,继承人请求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请求处理房子过户登记。诉讼继承是指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情况下,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请求房子过户登记。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