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部令第63号。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六)《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规则》共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规则》的正文部分,第二部分为附件。
(一)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共四条:
第一条明确了《规则》制定的原因、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二条明确了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所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及办法。
第三条是本《规则》的主要部分。明确了申请人提交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人关于不动产权分配的协议等材料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所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继承材料查验的程序、查验事项及具体方法等内容。
1.关于办理流程问题。申请人提交死亡证明、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人关于不动产权分配的协议等材料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的,应按照“核实登记情况—接收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公告—继承材料查验—受理—审核—登记事项公告—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第四条明确本《规则》的有效期限。目前,各地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工作均处于起步阶段,尚无成熟的经验、做法可供借鉴;《规则》在我市实行过程中,也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故本《规则》作为试行版本,有效期限两年。本试行《规则》有效期界满且符合《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由我局按程序另行公布实施。
(二)附件部分
《规则》附件部分主要为查验工作所涉及文书、公告等14个示范文本。包括:
1.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2.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4.继承材料查验事项公告;
5.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
8.询问记录;
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1.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
12.继承材料查验终止告知书;
1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
1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四、《规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3月29日分别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官网、《南国早报》上发布《关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在我局官网上登载《规则》全文及起草说明,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2017年4月20日,我局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
我局于2017年3月22日分别书面征求了各城区、开发区、市住房局、林园局、市农委、司法局、法制办、市中院的意见。意见反馈情况及修改说明如下:市中院未反馈修改意见;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经开区、高新区、市农委、市司法局无修改意见。
(一)青秀区
意见一:建议将《规则》第三条第(三)款第1项第二段中的“对于除申请人外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可只提交复印件”修改为“对于除到场申请人外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可只提交复印件”。
意见二:建议将《规则》第三条第(三)款第1项第三段“对未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明确不能提供的原因。”修改为“对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而不能提供的,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明确不能提供的原因”。
修改说明:未采纳。如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全部提供。申请人不提供上述文件的,应当自行说明原因,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修改说明:已采纳。
意见五:建议将《规则》第三条第(四)款第3项第②、第③目中的“到场人员”均修改为“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意见六:建议在《规则》查验环节中,增加部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参加或者无故故意加查验环节的情况的处理办法,以保护其他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说明:未采纳。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2“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规定。
意见七:建议在《规则》中,增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其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同等享有按本《规则》办理不动产继承的事项的内容。
修改说明:未采纳。《继承法》对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已有明确规定。
(二)市住房局
意见三:建议在附件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第四点本人承诺增加:“不能返还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容:
(三)市林园局
建议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要办理登记的所有不动产权利(包括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受遗赠)登记均纳入该操作规则的适用范围,并对操作规则进行细化研究完善。
修改说明:已采纳。已致函市林园局,请根据部门职责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四)市法制办
(一)被继承人死亡后,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
答:根据《继承法》第10、11、12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答: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即开始,遗产处置的顺序是: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协商分配。
需注意的是:申请人提交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等材料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时,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内容及效力均应经过法定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共同确认。
(三)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内容及效力有异议、对其他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四)继承人如何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答:继承人应提交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同时,参与继承材料查验的其他继承人应当在查验时对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予以确认。
(五)继承人不能亲自到场参与登记申请和继承材料查验怎么办?
答:继承人应当亲自到场参与登记申请和继承材料查验。本人确实无法到场的,可公证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人代为申请登记及参加继承材料查验。公证委托书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类型、号码;
2.委托代理的不动产坐落、不动产权证号、原不动产权利人;
3.委托人与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亲属关系;
4.委托人本人是否接受该不动产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5.其他委托事项;
6.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及委托期限。
(六)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具体到哪里咨询办理?
答: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我中心三个受理点均可进行受理;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经公证的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目前仅可在园湖受理点进行咨询办理。
(七)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详见《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经公证的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及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经公证的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八)不动产登记机构承诺的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办理时限是多少天?
2017-07-2514:30
主办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南宁市数据局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技术支持:0771-5713443(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