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拟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2.通讯地址: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137号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修改贷款细则意见征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中心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受委托银行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状态正常;

(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不予受理:

(一)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的;

(二)被中心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处理完毕的;

(三)全国范围存在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四)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五)借款申请人非房屋买受人,或房屋买受人为父母子女或亲戚朋友联名购买的;

(六)购买二手房的,买卖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或婚姻关系解除不超过三年的;

(七)不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

(八)所购住房已设立居住权或所购住房用途为非住宅或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九)借款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存在其他公积金监管部门规定不予贷款情形或存在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80%(具体比例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

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信贷政策基础上提高至1.2倍。

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如购房人有公积金贷款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楼幢备案,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二)《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项目申报表》及不拒绝职工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三)预售商品房项目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现房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提供“商品房现售许可证”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提供住建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该项目建设依据及预售依据信息页。

第十三条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已婚职工还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购房首付款凭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资金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具有稳定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的证明;

(六)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印章(1.5×1.5厘米正楷);

1.《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电子码(异地缴存职工提供)。

2.用工关系证明、劳动合同(人才代缴职工提供)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二手房提供)。

4.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5.多子女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高额度的,提供可证明生育关系或依法抚养关系的材料: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等。

第十四条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并签署《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表》。

第十六条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转交保证人,办理担保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申请人或受委托银行应到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申请人应将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收押保管。

贷款资金转入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保证、抵押、质押。

第二十条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保证人须与借款申请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保证人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借款申请人采用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须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二条借款申请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出质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保管。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方式之一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在每月还款日前将应还本息足额存入约定还款账户。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可以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公积金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借款人可选择“月应还款额不变缩短期限”或“期限不变减少月应还款额”两种方式。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到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七章贷款风险分类

(1)正常类贷款: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期间正常还款和逾期1-2期未还列入正常类贷款;

(3)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贷款连续逾期6-8期未还列入次级类贷款;

(4)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贷款连续逾期9-11期未还列入可疑类贷款;

(5)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逾期本息仍然无法或只能部分收回。贷款连续逾期12期(含)以上未还列入损失类贷款;

第三十条贷款分类先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期)数进行分类,再根据借款人违约原因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贷款形态分类应遵循不可拆分原则。即一笔贷款只能处于一种贷款形态,不能同时处于多种贷款形态。

第八章贷后检查

第三十二条贷后检查主要通过客户访谈、实地检查等途径获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贷款质量的各种因素,判断借款人风险状况,提出相应预防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贷后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监测还款账户;

(二)查询不良贷款明细台账;

(四)面谈;

(五)实地检查;

(六)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通过不良贷款明细台账,掌握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四)通过对商品房、集资建房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掌握贷款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情况、抵押登记落实情况;

(六)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七)其他可能影响贷款资产质量的因素变化情况。

第九章逾期贷款的管理与处置

第三十五条逾期贷款的催收与处置要及时进行,以降低贷款损失。

(二)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1-2期的,受委托银行要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同时抄送公积金中心及保证人,要视情况要求保证人协助催收;

(三)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3-5期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及保证人要约见借款人或者上门催收,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协商可行的还款方案,要求保证人催收或承担保证责任;

(四)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6期(含)以上,且没有实质性解决方案的,经贷款风险认定为次级类别以上不良贷款的,要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依法起诉,及时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

对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仍欠款的,属于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借贷双方及抵押权人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借款期限的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提出变更借款期限的,由借款人填写“贷款变更申请书”,并符合以下规定:

(二)借款人先按原月应还款额归还当期应还本息,期限变更后新的月应还款额自下期还款开始执行;

(三)新计算的月应还款额,借款人应具有还款能力。

第三十九条还款方式变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向其贷款银行申请还款方式变更。

第四十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的,原借款人所购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第四十一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中心需要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的,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一章贷款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建立贷款台账,台账应包含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信息(包括合同金额、期限和放款日期等)、权证信息等信息,贷款台账可以采取电子台账或手工台账的形式。

第四十五条贷款在申请、审查、发放和收回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要及时归档。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要保证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六条贷款档案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或电子档案。贷款档案主要包括:

1.借款人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2.借款人经济收入和偿债能力证明;

3.借款人婚姻证明;

4.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

7.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

8.借款申请审批表;

9.借款合同;

10.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11.房屋评估报告;

1.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2.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3.法律仲裁文件;

4.依法处理抵押物、质物等形成的文件;

5.贷款核销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四十七条贷款发放后,受委托银行贷款经办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对贷款文件材料进行复查和清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清单。

第四十八条受委托银行贷款经办人员应按月将贷款档案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要对归档材料进行清点,在档案移交单上签字。

第四十九条档案管理员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档案卷宗进行归类、编序和排列。

第五十条贷款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贷款档案的保管。贷款档案要有专用档案库房(室),档案库房(室)要做到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

第五十一条贷款档案一般不得借出,确需借阅要进行审批登记。贷款档案借阅人员不得将贷款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贷款档案借阅完毕,档案员要对贷款档案进行核查。

第五十二条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及查阅使用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

第五十三条个贷档案从贷款本息结清的下一年开始保管期限为5年。保管期结束后,贷款档案经鉴定无未了事项后可按规定销毁。对尚未终止信贷关系、尚未失去法律效力和尚未登记造册批准销毁的贷款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押)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毁损、出售、转让、赠与、重复抵押或设立居住权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八)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九)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登记号:西规〔2019〕011_公积金中心002)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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